2018年4月15日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期限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在2018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4月18日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2018年4月18日前,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二)无相关电子信息导致无法预申报的报备
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2018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可不受该时间点限制。未按规定在时间点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三)特定原因延期申报申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2018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收汇期限
出口货物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规定情形,不能收汇或不能在2018年4月18日前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申报时需提供收汇凭证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另外: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4月20日
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2018年4月20日前,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2017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逾期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2018年5月15日
(一)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7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或者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2018年6月15日
出口视同内销征免税申报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