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出口贸易LC/DP 收款方式风险探析

Nick.Cheung
2014年海外贸易收款风险持续加剧。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的理赔统计数据,2014年广东报损案件金额同比增长近五成。其中,过去被企业普遍认为相对安全的信用证(lc)和付款交单(dp)这两种收款方式(注:银行托收、凭提单副本收款均可视同为“付款交单”),2014年广东地区报损金额分别同比增长44.7%和116.2%。我们将从信用保险的角度,结合去年来陶瓷行业的几个例子,针对lc、dp两种收款方式的风险变化及防范措施作梳理分析。
一、信用证(lc)
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一,在中国企业对中东、亚洲、拉美等地区销售中应用较多。从2014年中国信保对建筑陶瓷行业出口的承保数据来看,信用证承保约占20%。信用证原本作为一种将买家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其“安全性”曾备受推崇。但近年来,开证行违约、拒绝承兑的案件时有发生,买家挑剔单证不符点以此拒付的案例也并不少见,信用证风险越来越引起出口企业的关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于地缘政治冲突、区域暴乱动荡等政治风险导致银行外汇紧缺,破产,从而影响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所谓“覆巢之下难有完卵”,2014年,中国信保就收到了多家出口企业有关乌克兰、俄罗斯、非洲等地区信用证项下的报损和索赔。虽说本质上为买家风险所致,但也折射出我们在采用“安全的”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应注意的问题:因银行倒闭或因动乱无法正常履行付款义务。
2、部分地区开证行不规范操作,为买家提货后制造拒付、延付理由有机可乘。日前,中国信保接到企业关于孟加拉90天信用证的报损。原因是企业出货交单后,孟加拉银行随即将提单放给买家提货,但迟迟没有向出口企业进行付款承兑。到了付款期限时,买家以货物存在问题为由拖延付款,开证行也不承担其付款责任。
按照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获得买方对信用证付款承兑或付款后方可放单,且需在惯例规定的时间内向出口商承兑。孟加拉银行的不规范操作使得出口企业陷入钱货两空的境地。纵观中国信保信用证项下的承保记录,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除孟加拉以外,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印度、越南、韩国等非洲、东南亚国家,该类银行不规范操作问题也时有发生。
3、“伪银行”开证。如俄罗斯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小型财务公司开立信用证屡见不鲜。2014年中国信保接到的“伪银行”信用证报损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因此,出口企业事前通过银行或信用保险机构了解开证行的资质信誉十分重要。
4、信用证存在不符点时,如果买方货代无单放货,出口企业将无法控制货权和回款。根据过往历史案件的处理经验,中国信保建议,在信用证存在不符点的情形下,出口企业应尽快修改信用证。此外,及时联系买家,获取其愿意接受不符点的相关书面证明或提货证明,这是企业向买家主张付款责任的重要依据。只要买家提货,或出具相应接受不符点书面文件,如果买家出尔反尔,拒绝承兑付款,该类违约风险事前可寻求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投保转嫁。
由此可见,尽管信用证结算方式表面上看是基于银行信用下的交易,但由于开证行资质实力参差不齐,信用证下的单证要求相对严格,银行信用风险异化为买家信用风险,从而出现系列不可控的因素。
二、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本文所指的付款交单分为两类,一类是凭提单副本收款,即全额收款后自行寄正本单证或者电放货物,一类是通过银行托收。
风险一:拒收。dp中,由于银行仅仅是托收关系,一旦买家弃货,银行并无付款义务。尤其在2014年新兴经济体货币币值受到冲击,加上地缘政治因素,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滑引致的汇率剧烈波动使买家付款成本迅速增高,拒收货物的风险可能性不断加大。
风险二:货代无单放货、银行擅自放单。在实际操作中,出口企业往往手持买家指定货代所出具货代提单或记名提单,以为可以控制货权,殊不知在北美、巴西、非洲等一些国家地区,买家只要出示证明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身份即可提货,并属东道国合法行为,而无需出示正本提单。此外,托收业务也同样出现银行在未有买家付款情况下直接放单的情形,2014年,阿尔及利亚就有托收银行在未收到买家直接付款或付款承兑的情况下放单给买方,使我出口企业蒙受损失。
风险三:改变付款方式,先提货,延期付款。dp方式下为买家“骗货”提供了可能性。去年,中国信保接到佛山某陶瓷企业的报损,该企业出口到尼日利亚的一批瓷砖,离货物到港十余天前,买家就明确表示无法履行货到付款责任,并提出先行提货两个月后再支付货款的要求。考虑到瓷砖运费占总价比重较高,出口企业若将瓷砖返运,可能会损失运费及货物积压;且买家风险信号已十分明显,若放货更可能“血本无归”,出口企业进退两难。应对该类风险,企业需充分评估各种处理方案可能带来的损失,并事前转嫁风险。
综上所述,运用金融手段转嫁风险,才能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实现市场开拓和风险防控两不误。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可以为企业这方面的需要提供服务。
来源:陶城网-陶城报
2015-06-04 3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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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如选择拒绝买方提货或提出调整合同条款的合理要求。
综上所述,信用证和付款交单作为常见的出口收款方式,在新的形势下出现各种潜在风险。为规避这些风险,出口企业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作为开证行或托收行,并提前调查其资质信誉情况。
2、加强单证核对,确保单证齐全、无误,避免因单证不符被拒付。
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收款方式,并与买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晰收款方式及相关条款,避免出现纠纷。
4、及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转移一定风险,提高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总之,要警惕出口收款方式的风险变化,提前规划好防范措施,保障企业的出口贸易收款安全,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稳健发展。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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