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你身在哪个国家,都会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宗教。这一点,外贸行业的人员应当尤为注意!当你涉足到另一个国家时,首先要适应当地的宗教习惯,否则,对于个人甚至整个企业,都将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
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的日趋庞大增长,商标驳回俨然已成为常态,然而其实有些商标是完全可以避免被驳回的,只是因为申请人不了解,违反了商标法的一些规定,犯了不该犯的错——比如“注册商标使用宗教用语”。
今年就有好几个商标被商评委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予以驳回,这是什么情况?先通过评审文书来一探究竟。
【第26749645号“不二道”商标】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不二道”易被理解为道教的一个流派,其作为商标用在电疗器械等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禁止之情形。
【第28125022号“菩题院”商标】我委认为,该标识中“菩院”与“菩提”近似,属于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有伤害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27439566号“福布施”商标】我委认为,“布施”为宗教用语,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第27349851号“修道家”商标】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纯文字商标,“修道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24492550号“阿修罗”商标】我委认为,“阿修罗”为佛教中的六道之一,是护法神天龙八部之一,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第27205178号“”商标】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人物图形易被识别为佛家弟子,使用在糖果盒等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宗教文化博大精深、浩瀚无边。近年来,貌似诸多申请人不遗余力地希望从宗教中“吸取精华”,用宗教元素申请商标的似乎格外得多!
除了上述商标,因类似情形被驳回的还有“開心禅、善友为依、唐廊朴禅、南少林、、悟能、五戒精粮”等,甚至有人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商品上,注册”老子头像“商标......
当然,因认为含有宗教用语被驳回,后来复审成功注册的商标也有一些,比如前几天高沃小知写得“古北水镇长城庙会”商标。
商标局认为庙为佛教特定场所,申请商标含“庙”字,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易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信仰相联系,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商评委认为:“庙会”为传统民俗文化活动,与作为佛教场所的“庙”含义区别明显。鉴于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信仰相联系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那么,如何判断将宗教元素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呢?
首先,要判断商标名称是否涉及宗教、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用语、习俗、地点、场所名称等情形,是否具有宗教含义。通常情况下,此类容易被判断为不良影响。
其次,要考虑商标申请主体。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团体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不判断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第三,判断宗教元素是“直接来源”还是“间接来源”。“直接来源”的宗教元素,如上述被驳回商标一般可以直接判断易产生不良影响;而“间接来源”的宗教元素,需要针对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结合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宗教联想、是否会对宗教信仰、宗教人士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古北水镇长城庙会”仅含一个 “庙”字,且庙会为传统民俗活动,不应分割来看,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宗教联想,对宗教人士感情造成伤害。
高沃小知建议:虽然有一些含有宗教字眼注册成功的案例,但是毕竟还是极少数,且通常耗费了大量精力,经过了一系列商标救济程序才得以成功注册。作为市场上的大部分企业主体,还是不要使用宗教用语、词汇注册商标了。以免商标被驳回造成财力物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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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商标审查中,不得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将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活动场所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佛公、达摩禅、观音、阿拉(伊斯兰教称真主,也作安拉)、摩西(基督教先知)、天主大高(HIGH YELLOW GLOBE)、圣母(天主教指基督的母亲)、圣子(天主教指基督)、CHRIST(意译:基督)、默娘MONIANG(妈祖本名)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金山寺(佛教寺庙)、重阳宫(道观,供奉全真派祖师王重阳)、碧霞祠(道观,供奉碧霞元君)、玄妙观(常见道观名称)
但是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或兴办自养企业。宗教组织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
例:少林寺(注册人: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雍和宫(注册人:北京雍和宫管理处)、塔尔寺(注册人:青海省湟中县塔尔寺藏医院)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禅花CHANHUA、佛灯、真武ZHENWU、梵(其意与佛教有关)、正一(道教教派之一)、金真(道教教派之一)、CATHOLIC(意译:天主教)
二、与宗教有关系,但联系不紧密,或有其它含义的商标可以注册。
例:佛顶山(确有此山)、般若花(般若为佛教用语)、佛手(具有其它含义)、NIRVANA(意译:涅磐)(佛教用语,意为重生。已泛化)、太极(道教主要标志,但是已经泛化)、三清山(道教最高神的合称,但是有其它含义)、优素福(伊斯兰教常用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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