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民身份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Status?

居民身份证明书是一份由香港主管当局向香港居民发出的文件,用作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以能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下的待遇。

居民身份证明书是一份足以证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份的文件。一般而言,如果有关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安排的表格并非由税务局发出,税务局并不会在其上签名或盖章,由奥地利、比利时及卢森堡发出的表格则例外。

在香港与有关的税务管辖区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生效后,香港主管当局才会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一般而言,就每一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每一年只会获发一份居民身份证明书。

香港主管当局当尽力协助香港居民申请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下其可享有的所有待遇,但如果该人士明显地不可享受有关待遇时,香港主管当局可拒绝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因此,假如该人士并不符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内有关条文订明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则可能出现该人士不获发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情况。对于遵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内的条款和维护其宗旨,香港主管当局尤其重视,不会向那些明显不可以获得外地税项宽免的人士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

如果香港主管当局有理由相信该人士并不可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安排下的待遇,在决定是否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前,香港主管当局或会要求该人士提供进一步数据。若缔约伙伴对该人士是否可享受有关待遇一事存疑,则香港主管当局可能会进行数据交换,以助力确定该人士是否可获有关待遇。

该人士亦须留意,获发居民身份证明书并不保证其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待遇一事将会成功。该人士是否可获外地税项宽免将由缔约伙伴做出最终决定。缔约伙伴会就该人士是否符合所有相关条件和是否可享受有关待遇做出决定。如香港居民认为缔约伙伴不应拒绝给予其应享有的待遇,香港主管当局会考虑按照相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与该缔约伙伴进行磋商。

为协助香港主管当局决定是否可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任何人士须在提交申请时提供相关的数据。

何时需要申请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4号(修订本)》中规定∶

“在执行全面性安排时,内地税务机关可要求个人、公司或团体提供香港税务局发出的香港居民证明文件。

在实际执行上,内地税务机关只就可能同时为双方居民,或居民身份有需要查证的情况下,才需要该个人、公司或团体提交香港税务局为执行全面性安排而发出的香港居民证明档。”

谁可以去申请?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在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合伙/信托/团体∶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合伙/信托/团体。

豁免提交文件的规定?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为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的待遇而提交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内地税务机关发出的转介函。
 

香港税务居民的审批时间?

处理有关申请一般需时二十一个工作天。倘若香港主管当局未能根据已经提交的资料确定居民身份,将会要求进一步提供补充的资料和数据,则相关审批时间顺延。

对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合伙/信托/团体的申请要求?

对于“在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合伙/信托/团体”在申请时,税务局相关公告并未就其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条件做出具体说明。

税务局对此有酌情决定权,并会在其认为申请人“明显地不可享受有关待遇时”,拒绝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

税务局行使其酌情决定权时,会考虑申请主体是否通常是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的,或是否在香港确立了足够的经济实质。

满足在香港确立经济实质的情况,可以参考下面具体表现∶

1、申请主体在香港设立有其进行业务的常设机构;

2、申请主体的董事长期居于香港;

3、申请主体的管理和控制在香港进行;

4、申请主体在香港有雇员;

5、申请主体有来源于香港的收入;

6、申请主体在香港拥有不动产等;

7、其他能够满足香港确立经济实质的情况。

若申请主体不符合全部或多个上述情形,税务局很有可能会拒绝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

什么是税项宽免的最终决定权?

申请人须知,获发居民身份证明书并不保证其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待遇一事将会成功。申请人是否可获内地税项宽免,将由内地税务机关做出最终决定。

如香港居民认为内地税务机关不应拒绝给予其应享有的待遇,税务局会考虑按照该安排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与内地税务机关进行磋商。

我司可以提供申请香港居民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sident Status的服务事宜,请提供以下文件及数据。

1. 请说明有关税务管辖区的名称。

2. 请说明申请年度;

3. 最近期的利得税报税(profits tax return),如有;

4. 公司注册证明书副本(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5. 在香港开始营业日期(date of commencement business);请提供营业地址。

6. 商业登记证副本(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7. 最近期的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

8. 最近期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management account and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

9. 内地税务登记证,如有;

10. 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employers'return),如有非居港雇员,请列明职位及职责,包括所有董事及雇员全称及电话号码;

11. 申请年度内所有的会议纪录(minutes and resolutions);

12. 企业架构图及说明公司的业务性质,营运地点,总部及分支所在地;

13. 如公司在香港以外成立,请提供如何,在何处及由谁执行以下活动∶

-制订策略政策;

-拟定业务方针;

-制订工作计划;

- 决定业务融资方式;

-执行管理政策/方针/工作计划;

-简述业务成绩。

14、其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需要提交的补充数据、资料和文件等。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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