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政府,10月18日发表《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条例草案刊宪》,写明,香港政府修例以实施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提高资本性质股权权益本地处置收益无须课税安排的明确性。相关条例草案周五刊宪,下月1日提交立法会。
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香港地区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进一步完善,有关修订预计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香港地区的跨国企业实体应密切关注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持续发展,并及时评估潜在的税务影响。
香港地区发布优化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外地资产处置收益条例草案
《2023 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0月13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优化现行的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扩大其外地处置收益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包括股权权益以外的其他资产。为减轻优化后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对受涵盖纳税人的影响,《条例草案》引入豁除买卖商所得的非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收益以及集团内部转让的宽免安排。《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0月18日提交立法会,并拟定于2024年1月1日起适用于受涵盖纳税人累算归于和收取的处置收益。受涵盖纳税人可就其涉及股权权益以外的其他非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收益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申请局长意见或要求把先前取得的局长意见的涵盖范围扩大。
《条例草案》已于 2023年 10 月 18 日提交立法会,并拟定于 2024年 1月1日起适用于受涵盖纳税人累算归于和收取的处置收益。
扩大受涵盖收入的范围
《条例草案》修订了“处置收益”的释义,将其定义为“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或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而“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和“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分别被进一步定义为“得自知识产权的出售的收益或利润”;以及“得自财产的出售的收益或利润,但不包括知识产权处置收益”。
换句话说,受涵盖纳税人在香港地区收取的所有类型资产的处置收益,包括动产和不动产4,除非满足相关的例外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源自香港地区并须课缴利得税。
豁除特定实体所得的收入
豁除受规管财务实体和受惠于税务优惠措施的纳税人所得的处置收益
在现行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豁除收入方法下,指明外地收入并不包括得自或附带于受规管财务实体所经营的业务,或受惠于现行税务优惠措施的纳税人所进行的获利活动的外地非知识产权收入(即股息、利息和股权权益处置收益)。《条例草案》建议扩展豁免范围至适用于优化后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指定实体所得的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
豁除买卖商所得的非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收益
鉴于处置收益为资产买卖商的主动业务收入之一,不应受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涵盖,因此《条例草案》建议扩展上述豁免范围至累算归于买卖商及得自或附带于该买卖商的业务的外地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就此,《条例草案》将“买卖商”定义为“任何在其通常业务运作时出售或要约出售财产的实体”。
例外要求
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
根据现行的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受涵盖纳税人在香港地区收取的外地股权权益处置收益须课税,除非该纳税人符合经济实质要求5或持股要求6。
《条例草案》修改了现行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有关经济实质要求的相关条文以涵盖外地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另一方面,鉴于持股要求的合资格条件仅适用于股权处置收益,该要求将保持不变。
知识产权处置收益
与现行的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关于知识产权收入的情况类似,《条例草案》规定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布的《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方案第五项行动计划》中的关联法来厘定外地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无须课税的程度。
新拟议的集团内部转让的宽免安排
《条例草案》拟议引入新的集团内部转让宽免安排,若相关资产是在相联实体之间转让,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或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的应课税款可获延缓。
具体来说,如符合以下情况,新拟议的集团内部转让宽免安排将会适用:
1)受涵盖纳税人 (“出售方”) 在香港地区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属处置收益;
2)该笔收益得自某项属集团内部转让的出售 (“标的出售” ) ;
3)标的出售所关平的财产 (“标的财产” ) 由某实体(“取得方”) 取得;及
4)在标的出售作出之时,出售方及取得方两者均须被征收香港利得税。
针对条件(b),如在标的出售作出之时,出售方及取得方是彼此相联的,则标的出售可被视为集团内部转让。
如符合以下情况,则两个实体是彼此相联的: (1)它们当中其中一个,对另一个享有相联权益或(2)第三个实体对该两个实体享有相联权益。
如符合以下情况,则某实体 (“甲方”) 对另一实体 (“乙方”)享有相联权益:
(1)甲方享有乙方中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的至少 75%,或享有关于乙方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的至少 75%;或
(2)甲方直接或间接有权行使乙方中的表决权的至少 75%,或直接或间接有权行使关于乙方的表决权的至少 75%,或直接或间接有权控制乙方中的表决权 (或关于乙方的表决权) 的至少 75%的行使。
在厘定实益权益的程度时,不仅考虑已发行股本,还可视情况考虑有权享有的合伙收入、信托产业的价值和其他的拥有权权益
拟议的集团内部转移宽免安排的作用是:
1)出售方被视为已以一代价出售标的财产,其款额不会导致任何收益或任何亏损累算归于出售方;及
2)如在标的出售之后,取得方从标的财产或其转售,获得并于香港地区收取指明外地收入,则:
a.取得方被视为与出售方于同一日期以相同成本取得标的财产,及
b.在扣除开支和资本免税额、申请税收抵免及遵从持股要求或关联要求方面,取得方被视为接替出售方。
为防止集团内部转移宽免安排被滥用,《条例草案》制订了以下特定反滥用措施,要求在标的出售后的两年内
²出售方和取得方均须在香港地区被征收利得税;以及
²出售方和取得方必须仍属相联实体。
生效日期
《条例草案》拟议的优化将适用于 2024 年 1月1日或之后所累算和收取的指明外地收入
请参阅本税务新知附录中的流程图,以了解与资产相关的外地处置收益在优化后指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是否须在香港地X课税。
便利措施一一就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提供明确性
为提高税务明确性,香港税务局(“税局”)将继续按目前简化程序就纳税人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提供事先裁定,裁定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
与去年一样,税局亦已引入过渡性措施让受涵盖纳税人在《条例草案》生效前,就其涉及股权权益以外的其他非知识产权资产所得的外地资产处置收益(相关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 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申请“局长意见”
若纳税人已就其在现行机制下的指明外地收入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取得有利的事先裁定或局长意见,且在申请中披露过股权权益以外的其他资产,则先前就该申请发出的局长意见及事先裁定在拟议的优化机制下仍将适用。如果在先前的申请中没有披露相关资产,但纳税人希望涵盖相关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可以选择:
²就相关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的经济实质要求,另行申请局长意见;或
²通过简化程序,要求把先前就经济实质要求取得有利的局长意见的涵盖范围扩大,以涵盖相关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前提是要满足指定条件(例如相关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不是一宗反对或上诉个案所须考虑的事项,以及受涵盖纳税人目前不是税局进行税务审查或拟对其作出税务审查的对象)。
于简化程序下,受涵盖纳税人只需填写和提交补充表格(IR1297D) 及其附件(适用于组别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
1)确认已取得的局长意见中的相关资料维持不变:
2)附加资产清单:
3)就相关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所进行的指明经济活动,以及连同相关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计算在内的更新详细资料(如适用》,包括每年指明外地收入的总款额的估计范围每年为进行有关指明经济活动、并具有所需资格的香港地区员工总人数的估计范围及其职位、以及每年为进行有关指明经济活动而需在香港地区招致的营运开支款额的估计范围。还需注意的是,如已取得的局长意见是以组别形式申请的,须由同一申请人提交补充表格 。
有关扩大已取得的事先裁定的涵盖范围的资讯将在《条例草案》颁布后提供。
香港政府原文:
政府修例以實施稅務明確性優化計劃,提高資本性質股權權益本地處置收益無須課稅安排的明確性。相關條例草案周五刊憲,下月1日提交立法會。
根據優化計劃,收益如符合指明準則,即可及早明確無須課稅。具體而言,若有關投資者實體在緊接處置日期前連續24個月一直持有若干股權權益,而這些一直被持有的股權權益佔獲投資實體全部股權權益至少15%,有關收益將被視為資本性質而無須課繳利得稅。
為在便利營商和維持本港稅制穩健之間取得平衡,若有關收益通常不被視為屬資本性質,或在濫用風險相對較高情況下產生,有關收益會被豁除計劃之外。有關收益若不符合計劃資格,或納稅人選擇不參與計劃,稅務局會繼續採用現行營業標記方法,考慮有關處置收益的稅務待遇。
政府表示,香港以簡單而具競爭力的稅制聞名,不會就屬資本性質的股權權益處置收益徵稅。優化計劃將進一步提升香港稅務競爭力,根據簡明規則及早明確處置股權權益的本地收益無須課稅,並能加快釐定稅項和減低企業合規成本。
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類似計劃比較,上述計劃將涵蓋較廣泛的企業和股權權益,股權持有門檻也較低。計劃又提供更靈活安排,例如容許以集團形式符合最低股權持有百分比即15%要求,並涵蓋分批處置的股權權益。計劃也沒有訂明屆滿日期。
稅務明確性優化計劃將適用於4月1日或之後的課稅年度評稅基期內累算、並在明年1月1日或之後處置股權權益所得的有關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