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12 月 1 日起,以个人名义直接在海外设公司、给海外公司增资,属于非敏感类的,要先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通过自己控制的海外公司开展非敏感类再投资,要提前 10 个工作日报告;每年 6 月 30 日前还要交年度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月 22 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 年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下面按卖家最常见的几种情况说明。

问题一:我打算用个人名义在美国注册公司,跟这个办法有关系吗?

有关系,这是这次最大的变化。

2017 年办法第六十三条写明,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投资不适用该办法。新办法第二条把”居民个人”列为投资者,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要在实施前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条文没有设备案金额门槛。

备案之后,钱是不是就能直接汇出去?不是。备案和外汇是两套程序。按第三十五条,没有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文件,外汇等相关手续无法办理;但取得备案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外汇手续随之完成,购汇、汇出资金还要按外汇管理的登记和审核要求办理,具体以经办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如果公司在 12 月 1 日前已经设好:新办法没有专门的过渡条款,官方答记者问也没有提到存量公司怎么处理,目前不能理解为一律要补办。拿不准的,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询问。

问题二:哪些动作算”对外投资”?

按第二条,以下情形都算:

• 新设境外企业,或者给境外企业增资;

•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比如自建海外仓;

• 取得境外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

•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主体。

问题三:我用香港或美国公司再去开子公司,要做什么?

这叫境外再投资。新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通过自己控制的境外公司开展非敏感类投资,要在实施投资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过”全国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条文没有设金额门槛。通过境外公司回到境内投资(返程投资)也要提交。

对比 2017 年办法:当时只有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大额项目才需要提交这类报告。

问题四:没办手续或没交报告,会怎样?

后果要看是哪种情况:

情况

后果

依据

没有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外汇、海关等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办理相关结算、融资、担保

第三十五条

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或用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申请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中方投资额 1‰ 以上 5‰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投资,罚款比例更高

第六十条

未按规定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

以上违法违规情况

被记录、公开,并可能受到联合惩戒

第五十六条

问题五:每年还要交什么?

第五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每年 6 月 30 日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截至上年末的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按 12 月 1 日施行推算,首个常规截止日应为 2027 年 6 月 30 日;已有投资怎么填、填报范围,以后续配套规则为准。

关键时间表

时间

事项

依据

2026 年 10 月 22 日

办法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6 年第 49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 12 月 1 日

施行,旧办法废止

第七十六条

每次实施投资前

敏感类取得核准文件,非敏感类取得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十三条

非敏感类境外再投资实施前 10 个工作日

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第十四条

投资完成或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

提交情况报告(适用核准、备案和再投资报告项目)

第四十二条

每年 6 月 30 日前

提交年度报告

第五十四条

卖家风险清单:对号入座

你的情况

要注意什么

建议

个人名下已有海外公司

是否需要补办,办法和答记者问都没写

向户籍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询问,不要自行认定

计划 12 月后新设海外公司或增资

实施前要拿到备案通知书

把备案时间排进计划;办理外汇相关手续前确认备案文件齐全,外汇要求以经办银行为准

用香港或美国公司再设子公司、建仓(非敏感类)

要提前 10 个工作日报告

和项目时间表对齐,别等签约后再报

公司财务不熟悉新规

备案文件影响外汇和结算

提前和经办银行沟通需要的材料

明确建议

12 月 1 日前做两件事:第一,把公司和股东个人名下的海外公司、海外仓列成清单,标清楚持有方式;第二,把 12 月以后的新设、增资、再投资计划排好时间,预留备案和报告的时间。拿不准的情况,按第十一条直接向发展改革部门询问。

本文依据办法原文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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