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12 月 1 日起,以个人名义直接在海外设公司、给海外公司增资,属于非敏感类的,要先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通过自己控制的海外公司开展非敏感类再投资,要提前 10 个工作日报告;每年 6 月 30 日前还要交年度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月 22 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 年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下面按卖家最常见的几种情况说明。
问题一:我打算用个人名义在美国注册公司,跟这个办法有关系吗?
有关系,这是这次最大的变化。
2017 年办法第六十三条写明,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投资不适用该办法。新办法第二条把”居民个人”列为投资者,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要在实施前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条文没有设备案金额门槛。
备案之后,钱是不是就能直接汇出去?不是。备案和外汇是两套程序。按第三十五条,没有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文件,外汇等相关手续无法办理;但取得备案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外汇手续随之完成,购汇、汇出资金还要按外汇管理的登记和审核要求办理,具体以经办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如果公司在 12 月 1 日前已经设好:新办法没有专门的过渡条款,官方答记者问也没有提到存量公司怎么处理,目前不能理解为一律要补办。拿不准的,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询问。
问题二:哪些动作算”对外投资”?
按第二条,以下情形都算:
• 新设境外企业,或者给境外企业增资;
•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比如自建海外仓;
• 取得境外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
•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主体。
问题三:我用香港或美国公司再去开子公司,要做什么?
这叫境外再投资。新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通过自己控制的境外公司开展非敏感类投资,要在实施投资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过”全国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条文没有设金额门槛。通过境外公司回到境内投资(返程投资)也要提交。
对比 2017 年办法:当时只有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大额项目才需要提交这类报告。
问题四:没办手续或没交报告,会怎样?
后果要看是哪种情况:
情况 | 后果 | 依据 |
没有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 第三十五条 | |
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或用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申请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中方投资额 1‰ 以上 5‰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投资,罚款比例更高 | 第六十条 |
未按规定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 第六十三条 |
以上违法违规情况 | 被记录、公开,并可能受到联合惩戒 | 第五十六条 |
问题五:每年还要交什么?
第五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每年 6 月 30 日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截至上年末的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按 12 月 1 日施行推算,首个常规截止日应为 2027 年 6 月 30 日;已有投资怎么填、填报范围,以后续配套规则为准。
关键时间表
时间 | 事项 | 依据 |
2026 年 10 月 22 日 | 办法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6 年第 49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26 年 12 月 1 日 | 施行,旧办法废止 | 第七十六条 |
每次实施投资前 | 敏感类取得核准文件,非敏感类取得备案通知书 | 第十二、十三条 |
非敏感类境外再投资实施前 10 个工作日 | 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 第十四条 |
投资完成或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 | 提交情况报告(适用核准、备案和再投资报告项目) | 第四十二条 |
每年 6 月 30 日前 | 提交年度报告 | 第五十四条 |
卖家风险清单:对号入座
你的情况 | 要注意什么 | 建议 |
个人名下已有海外公司 | 是否需要补办,办法和答记者问都没写 | 向户籍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询问,不要自行认定 |
计划 12 月后新设海外公司或增资 | 实施前要拿到备案通知书 | 把备案时间排进计划;办理外汇相关手续前确认备案文件齐全,外汇要求以经办银行为准 |
用香港或美国公司再设子公司、建仓(非敏感类) | 要提前 10 个工作日报告 | 和项目时间表对齐,别等签约后再报 |
公司财务不熟悉新规 | 备案文件影响外汇和结算 | 提前和经办银行沟通需要的材料 |
明确建议
12 月 1 日前做两件事:第一,把公司和股东个人名下的海外公司、海外仓列成清单,标清楚持有方式;第二,把 12 月以后的新设、增资、再投资计划排好时间,预留备案和报告的时间。拿不准的情况,按第十一条直接向发展改革部门询问。
本文依据办法原文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