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注意事项
(一)、不确定的货物可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确定;
(二)、申报时货物信息必须与到货保持一致性、完整性、Zheng确性;
(三)、列入预检验范围的旧机电产品必须在预检验后才能进口;
(四)、装运前预检验注意事项如下:
1、货物外表检查:
(1)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PI项目相符。按现行的入境验Zheng明规定验Zheng明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Zheng明制度、进口质量XU坷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2)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状况是否存在外观缺陷、残损等;
(3)核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