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

马德里体系是针对全球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解决方案,既方便又划算。只需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组费用,便可在多达128个国家申请保护。通过一个集中化的系统,就可变更、续展或扩展全球商标。

马德里商标注册简介: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签订于1891年,是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由此诞生。1989年马德里联盟大会上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议定书》)是对协定的补充和完善,使马德里体系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议定书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共同构成马德里体系的法律框架,该体系目前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管理,工作语言为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被称为“马德里联盟”。

马德里联盟缔约方:

马德里联盟共有108个缔约方,覆盖124个国家。我国于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成为马德里联盟成员;1995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成为第一批缔约国。美国、欧盟、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瑞士等世界主要经济体也都是马德里联盟成员。

马德里体系诞生背景:

在马德里体系诞生之前,一国商标想在他国获得注册,只能进行单一国家注册。而马德里体系设立了一个商标注册中转站的工作模式:某一缔约方的申请人想在其他缔约方申请商标,可以国内注册商标为基础,直接向本国商标主管机构提出一份申请,将该商标的权利延伸至其他缔约方受保护,该申请人所在的成员国即原属国,原属国的商标主管机构原属局(origin office),国内注册的商标叫做基础注册,该申请叫做领土延伸申请。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条件:

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申请基础

1. 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 根据《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的商标。

3.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资料: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外文申请书(MM2表格);

3.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5.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本国商标局提交相关申请(基础申请提交的资料)

2、商标局接到申请后,登记编号。发《收费通知单》

3、申请人收到《收费通知单》后,缴纳相关费用。

4、商标局收到后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转交申请。

5、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合格后登记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

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 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

6、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向指定国转送申请文件,备各国审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家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家的审查为准。)

7、商标在提出申请一年内未被驳回,视为自动保护。

Ps: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家自动得到了保护。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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