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马商标法最早颁布于1906年,先后于1959年、1960年两次进行修改,并于1965年颁布了工业产权法规,196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巴哈马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英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巴哈马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巴哈马是《巴黎公约》《WIPO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巴哈马暂时未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或《马德里协定》,故商标注册只能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办理。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及彩色商标均可在巴哈马申请注册。商标注册仅限于具体的商品或商品类别。每个类别需提交一份商标申请。若申请人非巴哈马居住的,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一、注册巴哈马商标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的中英文名称和地址,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3、商标图样;

4、委托书签署且需要公证及使馆认证;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二、注册巴哈马商标的流程

申请一受理一审查一公告一核准一发证。

1、申请递交后,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

2、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

3、审查通过后就会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1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恶意注册;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4、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5、在顺利的情况下,巴哈马商标注册目前需要24-36个月;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会大大延长。

巴哈马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1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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