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药产品类别方面,我国农药生产主要为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三大类别,这也是我国农药出口的主要三大类别。从杀虫剂的产量和占总产量的比重来看,在2000年,杀虫剂是我国最主要的农药产品类别,占据61.3%的农药总产量,而在2004年之后,杀虫剂的比重开始下滑,在2009年,杀虫剂占总产量的比重降至35.2%。虽然杀虫剂不再是我国最主要的农药生产类别,但这十年当中,杀虫剂的农药产量依旧是逐年增长的。
由于部分企业的不规范经营出口,给中国杀虫剂产品的国际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比如:2004年中国某规模较小的企业用南京红太阳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外出口低端杀虫剂产品,不仅给南京红太阳的企业形象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同时也给中国杀虫剂产品的整体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一事件过后,南京红太阳的出口销量受到直接影响,有外国客户表示,“我们已经不知道中国有几家红太阳了,由于质量得不到保证,我们将不会再在红太阳企业采购产品”。由于此类事件的频发,给“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使得一些出口国留下这样的印象:中国的农药出口产品是劣质而低廉的,且中国企业没有诚信,因此产品本身也不安全,进口中国杀虫剂产品会影响他们的食品安全。
为了改变国际上这些对于中国杀虫剂产品的错误认识,我国应当从内部抓起。行业协会应该起到督促和监督的作用,使出口企业意识到不诚信出口的最终结果必将是损害到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行业协会应当每年披露对于各个杀虫剂产品出口企业的诚信调查表,公开表彰那些诚实守信的企业,并且对于不守信的企业进行公开批评。诚信调查表的披露不仅要是中文的,而且要翻译成英文等多种外语,甚至可以每年自动发送给大型跨国采购商,让他们可以参考诚信名单来寻找更好的合作伙伴。诚信信息的披露无疑会激励杀虫剂出口企业遵守规范,自主诚信,否则就有可能失去重要的客户源。如果不诚信行为同时伴有侵权行为,比如南京红太阳事件,行业协会应当帮助被侵权企业积极维权,向侵权企业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立法者也应当出台更严厉的法案,来惩罚那些不规范经营出口,制造伪造、劣质农药产品的公司。对于不诚信经营出口的行为,国家应当加强惩罚力度,比如加强罚款力度,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取消企业的经营许可等。使得诚信规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要加强同行业协会的交流,及时反映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非专利农药生产国和最大的非专利农药出口国,但制剂出口比例低,出口结构当中原药出口的比例占大绝大比重,因此,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谈判没有主动权。随着劳动力优势的不断减弱,如果我国企业没有办法提高核心技术竞争力,那么处在全球最大农药“原药代工者”的角色将会日益尴尬。没有技术再加上低价劳动力的优势消失,跨国公司很有可能选择比我国劳动力优势更加明显的生产国作为替代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