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期限自商标注册日期起算。

引言

澳门商标法律规定商标权基于申请再先原则,澳门有本身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 , 在中国大陆或世界其它地方已注册的商标 , 并不会自动在澳门地区生效 , 如果需得到在澳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须依据澳门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手续。澳门商标的各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

在申请澳门商标时应使用澳门官方语言:汉语/葡萄牙语。申请人可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订定的《尼斯分类》,对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一份申请只可填写单一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如欲用于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则需作多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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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澳门商标注册保护之例外及限制

一、下列者不受保护:

a)单纯以产品本身性质所需之形状、为取得某种技术结果所需之产品形状或藉以给予产品实质价值之形状而构成之标记不受保护;

b)单纯以可在商业活动中用作表示产品或服务之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来源地或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之时节或其他特征之标志而构成之标记不受保护;

c)已成为现代语言或在商业实务中属正当及惯常使用之标记或标志不受保护;

d)颜色,但以独特及显著方式互相配搭之颜色或与图形、文字或其他要素配合使用之颜色除外。

二、如某一商标之构成包括上款b项及c项所指之一般要素,则该等要素并不视为由申请人专用,但商务实践中该等标记已具有显著性者除外。

三、应申请人或声明异议人之要求,经济司须在授予商标之批示中指出非由申请人专用之商标构成要素。

四、商标或其某项要素含有下列内容时,亦须拒绝注册:

a)可能会误导公众之标记,尤其是对使用商标之产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用途或来源地产生误解;

b)全部或部分复制或仿制他人先前已注册之商标,以用于相同或相似之产品或服务,并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或具有使人将其与已注册商标相联系之风险;

c)可能与官方勋章或与在官方组织之竞赛及展览中所授予之奖章及奖励相混淆之虚拟奖章或图画;

d)申请人无权使用之纹章、徽章、奖章、勋章、姓氏、头衔及荣誉称号,或申请人有权使用,但其使用会造成对近似标记之不尊重或有损其声誉;

e)不属申请人所有或申请人未获许可使用之商业名称、营业场所之名称或标志,或表明有关名称或标徽之特征部分,且其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之误解或混淆;

f)侵犯著作权或工业产权之标记。

五、仅由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b项及c项所指之标记或标志构成之商标,已具有显著特征者,不构成拒绝注册之理由。

六、就第一款b项所指之商标注册之拒绝有利害关系之人,仅在证明已于澳门申请有关注册或在提出拒绝注册之申请之同时申请注册之情况下,方可参与有关程序。

七、就第一款c项所指之商标注册之拒绝有利害关系之人,仅在证明已于澳门为带给商标声誉之产品或服务申请注册、或在提出声明异议之同时申请注册之情况下,方可参与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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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澳门商标注册所需资料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申请人为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申请人为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其他人士则必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如委托代理,需提交资料为: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申请人的名字和地址;

3、如果商标不是文字商标,则需要提供商标的图样(商标上之文字应以葡文、中文或英文写成,且得以该三种语文之组合构成;申请注册带有颜色的商标时,应于申请书中以文字形式表述其颜色及相关说明。);

4、商品名称和类别;

5、委托给代理机构的需提供公证后的授权书(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授权书或其他文件:经适当认证之本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6、如需主张优先权,须递交证实具有所提出优先权之官方文件(优先权文件)

Part3: 澳门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Part4: 澳门商标申请下证周期与有效期

澳门商标在资料齐备且没有第三人提出声明异议的情况下,注册一般约需六-八个月。商标有效期:从核准注册日起算7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7年。

Part5: 澳门商标注册成功之后需要注意

1、澳门商标注册满三年,若未在澳门地区投入使用,第三方可对其提出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三年期限自商标注册日期起算。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的举证责任归于商标权人。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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