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有益社会,吸烟有害健康。烟草危害已成国际共识,受到各国高度重视。不过,当控烟公益组织剑指香烟商标,称其有损党政机关和国家形象,是否能得到法律和公众的认可呢? 

2019年9月,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请求依法宣告第1686594号“中南海”烟草商标注册无效。

23年前的“中南海香烟”商标被无效 图1

地理意义上的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驻地,国家权力机关本身固有庄严、神圣的意义。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烟草,会给人“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

于是新探健康中心在无效宣告中指出:

争议商标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指定使用在卷烟等商品上,无疑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也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产生误认。

23年前的“中南海香烟”商标被无效 图2

2021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原因很简单,争议商标于200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但以“中南海”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系列商标早在1996年1月21日即获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北京卷烟厂。

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3年前的“中南海香烟”商标被无效 图3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该商标在香烟、吸烟用打火机、非贵重金属制烟灰缸等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以“中南海”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系列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继续有效。

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也就是说,尽管《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于1963年4月10日施行,但《商标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新增的内容,此前的法律并没有涉及相关禁用规定。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于2021年2月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作出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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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并不是新探中心面对“中南海”商标的第一次折戟。

2009年4月,新探健康中心以“中南海”香烟商标违反《商标法》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由,向商评委发出裁决申请,要求撤销“中南海”作为注册商标。

新探中心认为“中南海”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不应给予续展,从而撤销该商标。新探经商评委败诉、北京一中院败诉之后,将官司打到北京高院。

2012年3月16日,北京高院判决:驳回新探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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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引发广泛关注的“公益组织申请宣告‘中南海’烟草商标无效案”有了阶段性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作出的“维持‘中南海’争议商标”裁定,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中南海”构成,属于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的标志,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808264号“中南海及图”商标及第1066772号“中南海及图”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01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但其已经注册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本案诉争商标必然应当维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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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为“卷烟”商品,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烟草;香烟;雪茄烟;非贵重金属制香烟盒;非贵重金属制烟灰缸;火柴;吸烟用打火机;香烟滤嘴;卷烟纸;烟斗”商品,已远远超出前述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南海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作出的裁定相关认定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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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海”的名头的确不小,企业打出这样的“驰名商标”,难免会使人误以为有权威机构为此背书。这个名头究竟带来了多大的经济效益,很难得出一个具体结论,但是确实带来了无可比拟的品牌效应。

事实上,商标与控烟的关系,一直是多方争议的焦点。

早在2012年,人大代表曾建议,要开展好“控烟”的问题,工商部门应对烟草制品的商标及名称重新审核。如禁止使用“中华”“中南海”“人民大会堂”等关系国家、民族和党中央、国务院荣誉的商标品牌,也不得使用“黄鹤楼”“黄山”“熊猫”等国家文化标志性景物等名称作为商标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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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怀公众健康到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必将对控烟产生积极影响。

但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从长远看,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倡导控烟氛围十分必要,而取消了“中南海”,撤销几个商标,对控烟来说意义不大。

这件事如何了结,还要看看后续司法解释如何以及有关部门如何裁定。至于评论,自然是见仁见智。不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南海”商标的撤销与否,均不会影响到北京卷烟厂的正常生产经营。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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