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知识产权部(MOIP)修订的《商标审查事务处理规定》(상표심사사무취급규정)及相关规则已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本轮改革主要针对商标审查内部流程:一方面压缩低复杂度案件的结裁层级、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通知;另一方面通过取消发回案件中原作出驳回决定审查员的再次参与,强化程序中立性。本文把核心变化、对申请人的影响以及实操应对一次讲清。
一、先说背景:KIPO 已升格为 MOIP
2025 年 10 月 1 日,韩国特许厅(KIPO)升格为 韩国知识产权部(MOIP,Minist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成为部级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并纳入国务总理领导的政府组织体系。
本次调整聚焦压缩审查内部处理环节,并通过回避机制强化撤销发回案件的程序公正。
二、韩国商标注册流程一览(新规改在哪一环)
一条龙走下来,韩国商标注册大致是这几步:
申请递交 → 形式审查 → 实质审查(新规提速发生在这) → 申请公告及异议(异议期新规缩至 30 天) → 核准决定 → 缴纳商标注册费 → 登记并发放注册证
申请递交:向 MOIP 提交,按尼斯分类指定商品/服务;境外申请人需委托韩国本地代理人办理。
形式审查:核对书式、分类、费用等程序要件;存在瑕疵的需补正。实质审查:审查员就显著性、近似冲突等作出判断——本次 7 月 1 日改革主要发生在这里。申请公告及异议:审查通过后公告,异议期已缩短为 30 天;核准、缴费及登记:公告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申请人缴纳商标注册费,完成登记后商标权设立。注册有效期 10 年,期满可续展
三、四大核心变化(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
1. 审批流程简化:扩大资深审查员直接处理范围
此前:部分案件需要经过较多内部结裁环节,层层报批,容易造成积压和审查延迟。
修订后:对重要性、难度较低的事项,资深审查员可减少向课长、组长等逐级报批的环节,在授权范围内直接作出处理。这里的变化主要是内部结裁流程优化,并不改变商标可注册性判断的法定标准。
👉 目的很明确:减少积压导致的审查延迟,让普通申请更快拿到结果。
2. 部分驳回制度细化:给后续申请「松绑」
韩国 2023 年引入了「部分驳回制度」——对指定商品中的冲突部分驳回,其余部分照样可以注册。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如后申请因在先申请中相关指定商品构成在先障碍而被审查保留,而该在先申请中该等指定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确定,致使双方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冲突的,自该决定确定之日起,应视为审查保留事由消除。该规则旨在减少后申请因在先案部分驳回程序而出现的不必要停滞。
👉 这对有系列布局、多类别申请的企业是实打实的利好。
3. 驳回通知程序精简:不再「重复预告」
此前:申请人未对驳回理由通知作出回应,审查机关还要再发一次「驳回决定预告通知」,才能下最终驳回决定。流程冗余,纯耗时间。
修订后:取消重复的预告环节。申请人未提交意见或补正,且原拒绝理由未被消除的,审查机关无需再重复发出预告通知,即可就相关商品作出驳回决定;同时对无驳回理由的商品加速注册。
⚠️ 实务提醒:驳回通知精简后,申请人「不回应也能拖一阵子」的缓冲没有了。收到驳回理由通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评估并提交意见书、补正或采取其他适当程序措施。
4. 取消发回案件:原作出被取消驳回决定的审查员不再参与重审
这是本轮改革中强化程序中立性的重点措施。
此前: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决定经韩国特许审判院(IPTAB)取消,并发回重审后,原作出该驳回决定的审查员仍可能再次参与审查——该安排可能引发对审查是否受到既有判断影响的疑虑。
修订后:对于经韩国特许审判院取消驳回决定并发回重审的案件,曾作出该驳回决定的审查员不得再次参与该案审查,应由其他审查员接手。该调整旨在降低既有判断对重审可能产生影响的疑虑,并提升程序中立性。专利、实用新型相关规则亦同步调整。
👉 一句话:让发回案件由新的审查员重新审视,提升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可接受性。
四、还有一部《商标法》修正案,别漏了
除了上面 2026 年 7 月 1 日的审查实务改革,韩国《商标法》本身也有重要修法:韩国国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通过相关《商标法》修正案;法案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布,并自 2025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
| 变化项 | 修正前 | 修正后 |
|---|---|---|
| 异议期 | 公告之日起 2 个月 | 公告之日起 30 天 |
| 惩罚性赔偿上限 | 实际损失 3 倍 | 实际损失 5 倍 |
异议期缩短:整体注册周期变短,商标权人更快确权;但对潜在异议人来说,监控要更密集。权利人应将韩国公告监测、初步近似分析、授权决策和证据调取前置。在法定异议期内,应至少完成异议提交。韩国制度允许异议人先提交简要异议通知,并在异议期届满后 30 日内补充具体异议理由和材料;韩国本国申请人在符合条件时还可能适用进一步延长期限。需要注意的是,信息提供制度可在审查期间提出意见,但其程序效果、参与程度和救济功能并不当然等同于正式异议。惩罚性赔偿上限提高:对故意侵害商标权或专用使用权的行为,惩罚性赔偿上限由损害额的 3 倍提高至 5 倍。是否构成故意、实际损害额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适用该上限,仍应以具体侵权事实和法院判断为准。异议期新规则适用于施行日后公告的商标申请,赔偿规则适用于施行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来源依据: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官方新闻稿(2024 年 12 月 27 日国会通过《商标法》部分修正案);中国贸促会中文解读。
五、对出海企业的实操影响
审查结果有望更快作出:尤其是普通申请、低冲突案件,内部结裁层级简化后等待时间可能减少。异议窗口变窄、动作要快:异议期仅 30 天,品牌方应提高公告监测频率,并在 30 日内完成是否提交异议及必要的初步材料准备。即使错过异议窗口,仍应结合案件情况评估信息提供、无效审判、撤销审判等其他路径;不同程序的主体资格、证据要求及期间限制并不相同。答复别拖延:驳回通知精简后,不回应会更快被驳回,不再有额外缓冲。商标命名仍需前置评估:商标命名阶段仍应充分评估显著性、在先近似商标及指定商品服务的规范性,避免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影响注册进度。平台经营需提前核实:如计划在韩国电商平台开展品牌经营或申请品牌保护功能,应在上线前逐一核对目标平台关于商标申请、注册、授权链条及权利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
六、给申请人的行动建议
有韩国布局计划的:尽早提交申请,并在申请前完成商标近似检索、商品服务规范化及权利主体安排。已经处于审查中的:密切关注 MOIP 通知。收到拒绝理由通知后,应在指定期限内评估并提交意见、补正或采取其他适当程序措施;不要期待重复通知带来额外缓冲。担心被抢注的:建立公告监测机制,在公告日起 30 日内及时评估并提交异议;如错过异议期,应根据具体案件评估信息提供、无效审判、撤销审判等后续路径。部分无效事由可能受五年期间限制,但并非所有无效事由均适用,需结合在先权利类型、恶意证据及注册状态逐案判断。有紧急确权需求的:可评估普通优先审查或超快速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对于符合出口关联等条件的商标申请,韩国超快速审查制度的目标是自受理后 30 日内提供首次审查结果;这并不等同于承诺 30 日内完成注册。后续仍可能受到驳回答复、公告异议、缴纳注册费等程序影响。
韩国这轮改革的方向很清晰——既要快,也要公。对认真做品牌、合规出海的企业是好事;对想「蹭名牌、抢注」的则是收紧。商标布局讲究「快人一步」,新规之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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