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这样认为,对于LC,证行一直都负有第一付款责任,伦敦银行在整个信用证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偿付行?议付行?很明显这份信用证并不是有保兑行参与的信用证,那么,家现在只能的就是让证行发出电报提示伦敦银行可以付款以及通支行可以索款,并凭这个电报再催促伦敦银行,其实,这个案例中很明显是要先搞清楚伦敦银行扮演的角色,如果是议付行,那么在取单据的时候应该就对单据进行贴现并保留货款追索权,如果是偿付行,那么偿付行只负责付款不负责对单,单证是否有不符点也与他无关,他只需要在证行发出可以付款的电报后就付款,所以,个人不太同意你的看法....[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