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非正式参考性,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这种叫形式。形式不是一种正式,不能用于托和议付,它所列的单价等,也仅仅是进口商根据当时情况所作的估计,对双方都无最终的约束力,所以说形式只是一种估价单,正式成交还要另外重新缮制商业。 形式与商业关系密切,信用证在货物描述后面常有“按照某月某日之形式”等条款,对此援引,只要在商业上打明“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DATED…”即可。假如来证附有形式,则形式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制单时要按形式内容全部打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