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2)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新版《管理规定》增加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评估审查形式,审查形式更加多样灵活。

1、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信息
2、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
3、代理进口协议(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不同时,由两者所签订的协议)
4、换单证明、提货证明、商检收货人承诺书、验收报告--有固定格式
5、进口食品清关的报关/报检委托书
6、消费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三合一)
7、进口单位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9、保险费INVOICE(成交方式为EXW、FOB、CFR时需提供)
10、上一批次进口食品的境内销售记录
11、确认今年的海关年报是否已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