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市场已经远去,就是一带一路市场,伊朗又被美国重新经济制裁,出口国家也是变得越来越少,僧多粥少的局面下,贸易手段必然多元化,所以外贸企业应该有规避贸易术语风险的措施。

1.完善贸易术语风险防控的基本要项

1.1买方需加强贸易术语学习理解

买方误认为CFR术语中含有运输费用,卖方就有义务保证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卸货港。CFR术语理解的偏差,会误导实务操作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处理。

1.2 承运人资质尽调不可缺失

CFR贸易合同项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前,通常会将执行船的船舶资料(vessel particulars)报给买方确认。买方在对卖方提供的执行船舶进行确认时,应该明确地意识到货物运输途中的所有风险都将由自己承担,必须谨慎地对船舶及船公司进行严格审核,或者通过买卖合同中的规定来显式地约束卖方。CFR术语解释中,没有要求卖方必须审核船方的资信状况或是承担因船方资信不佳所带来的后果。买方未充分行使权利,对卖方所提供船舶的船公司进行资质等各方面严格审查,就丧失了此时仅存的控制风险的机会。即便是卖方在租用船舶时并没有对该船公司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调查,从买方角度来看是防控缺失,但是卖方在法律无过失责任,除非买方能够举证卖方蓄意作为。也就是说,卖方提供了适航的船舶并且满足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要求,就已履行了相关的基本义务。由于买方没有把握这一机会,结果只能是自负其责。

1.3 买方宜尽早主动实施止(减)损手段

依据对CFR术语的解读,我们已能明确此案例中,买方必然会承受前述问题造成的损失。案发后,买方应该要求卖方协助与船东交涉,同时立即采取有效的止损措施,在船只被扣押时,及时处理货物,设法将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而不能一味地期望卖方能承担一切损失,或希望通过双方多年的友好合作等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坐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在资产保全处理中,术语责任解读同样是操作的核心指引。

1.4 类似潜在风险亦应关注

1.4.1 海漂货的保险盲区

以CFR术语成交的海漂货物,买卖双方在磋商CFR合同时,卖方要出售的货物已在海上运输途中(sea borne cargo),根据CFR术语解释,买卖风险划分在装港货物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那时买卖双方尚未构成合同关系。因此,对于海漂货的货物风险的转移应该就在双方确认此票货物即时,即一方的offer被另一方接受,此时货物途中的风险即刻就落在了买方。如果买方没有意识到这一风险点,一旦出险,买方可能会面临货财两空的局面。因此,买方需要在确认接受此票货物的同时,与卖方约定一个货物风险转移的合理的时间点,以覆盖保险盲区。

1.4.2 运费支付方式的风险

CFR的卖方和承运人(船公司)通常在租约中规定运费支付条款为“Freight payable”(提单上显示“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如货物到了卸港,承运人(船公司)没有收到运费,或卖方收汇后不再支付该运费,承运人就会扣货, 之后的风险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又落在了买方。

2.风险规避

买方如何把握主动、规避风险呢?事实上,完全没有风险责任的国际采购贸易,几乎是难以实现的。在买卖双方强弱势地位的不平等,国际商务条款理解的偏差,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等因素的影响下,风险无处不在,形式各异。但从商务合同、条款、术语层面,如何尽量规避风险事件的发生,却是有一些基本原则的。在CFR术语下的买方一般需要把握的主要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选择优质的供应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条款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例如:第一,卖方确保在提供执行船舶的所有CP chain上的船公司是适格的,能正常履行该航次。如由船公司的原因所导致的延迟到货,卖方将承担买方卸货港收货前的一切风险与责任。第二,买方提供可用的船公司范围,供卖方选择使用。第三,预设承运人延迟到货的处置条款。第四,卖方提供执行船的租船合同文本。第五,提单上显示“freight prepaid”。

(2)增加保险手段。买方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同时可以考虑“提货不着险”等的风险投保。除以上所述的风险防控外,买方要争取选用FOB术语。实务中,针对卖方预设的合同条件,买方应权衡实际情况,在撰拟合同时,有针对性地与卖方进行磋商修订。既要遵从国际商务规则,又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需要国际商务从业人员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及丰富的实战经验。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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