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债权方:东莞市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债务方:马来西亚某公司

拖欠金额:12850美元

拖欠时长:6个月

双方合作多年,交易方式为30%定金 + 70%尾款提单副本付款。2025年9月,东莞公司按约出运一批家用五金配件,货柜于10月中旬抵达巴生港。马来西亚公司以“近期资金周转紧张”为由,请求先将货物放行,承诺在11月底前结清尾款。

基于多年信任,东莞公司同意放货。然而,马来西亚方此后以“终端客户未付款”“银行审批延迟”“财务总监出差”等理由,连续推迟付款近6个月。期间东莞公司多次让步,甚至同意给予5%折扣,最终确认欠款金额为12850美元,但马来西亚公司仍拖延不付。

东莞公司无计可施,遂找到催全球协助处理。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债权资料完整、债权关系清晰,无质量纠纷

(2)债务企业显示注册在营,近两年营收稳定,信用评价为A,完全具备还款能力;

(3)该案逾期6个月,催收窗口充裕,可以实施操作。

催收过程

催收律师接案后,立即给债务方寄送了一封正式的催款函。虽然对方回应称“会安排付款”,但迟迟毫无动作。

这期间,催收律师对债务公司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债务方高度依赖本地银行授信及供应商信用支持

鉴于此,催收律师直接援引马来西亚《2010年信用报告机构法》条款,告知对方若7日内未付款,将向马来西亚信用信息局(CCRIS)及征信平台CTOS提报违约记录,届时将影响其后续融资及商业合作。

在催收律师的精准打击下,债务方主动联系并发送付款水单。

2026年8月14日,债权方确认收到该笔款项,案件圆满结束。

案件启示

1. 老客户≠低风险,异常请求须启动“风险重置”机制 

本案中,债务方系合作多年且信用评价A的客户,正是这种“惯性信任”导致债权方轻易同意“先放货后付款”的请求,最终陷入被动。  

建议:  

(1)任何客户提出变更结算方式、提前放货等异常请求,均应视为“风险触发信号”,立即启动内部“风险重置”流程,包括重新核查对方近期经营状况、要求提供银行担保或信用证。  

(2)即便给予临时信用额度,也应以“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每日0.05%滞纳金),并保留提单或货权凭证至尾款实际到账。

2. 折扣让步须绑定“付清截止日”,避免“二次拖延”

债权方为促成回款主动给予5%折扣,但未设定严格的“付款截止日”及“折扣失效条件”,导致对方继续拖延。  

建议:  

(1)折扣方案应以《和解及付款协议》形式发出,明确约定“在X年X月X日前全额付清,方可享受折扣;逾期则折扣作废,需按原金额支付”。  

(2)协议中应加入违约责任条款,如逾期未付则债权方可恢复全额追索并有权收取法定利息(马来西亚《民事法》允许年利率5%的逾期利息主张)。

3. 善用当地征信法律制度,进行精准法律施压  

本案最关键的突破点在于援引马来西亚《2010年信用报告机构法》(CRIA 2010),通过CTOS/CCRIS记录对债务人形成实质性信誉威胁。  

建议:  

(1)对马来西亚客户,在签约前即可要求其签署《征信查询授权书》,明确同意在发生违约时可将违约信息报送CTOS或CCRIS。此举既能震慑潜在赖账方,也为后期催收预留法律依据。  

(2)催收函件中应明确引用当地法律条款(如CRIA 2010),并附上相关征信平台查询链接或说明,让债务人清晰感知违约记录对其融资、投标、合作的实际影响。

4. 催收时机每迟一天,回款难度递增一级 

本案从逾期到委托催收间隔6个月,期间债权方自行催收十余次,耗费大量人力时间,最终仍需专业介入。  

建议: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马来西亚诉讼时效虽为6年,但证据保存、联系人态度、资金可执行性均随时间递减,逾期3个月是催收黄金窗口,切勿因“给客户面子”而贻误时机。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35035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