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修改的《海关稽查条例》和《<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先后于今年10月1日和11月1日正式施行,与之相配套的海关稽查文书也已面世。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了13种海关稽查法律文书格式,自11月1日起施行。

这13种海关稽查法律文书分别为:

1.海关稽查通知书

2.海关稽查调审单

3.海关检查记录

4.海关询问笔录

5.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6.海关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7.海关查封/扣押决定书

8.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9.海关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

10.海关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1.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

12.海关稽查结论

13.主动披露报告

海关稽查文书是海关在执行稽查过程中履行法定职权的具体手段,对执法过程起着规范和记录的作用,对稽查结果起着证明和宣告的作用,对进出口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由于法律文书本身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格的规范性,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重视海关稽查文书的格式、内容、适用条件等,学会看懂文书,一方面避免因为看不懂文书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针对文书瑕疵等程序性问题维护企业权益。

我们将逐一为您详细介绍现行的13种海关稽查文书,帮助您看懂文书,维护权益。 

1.海关稽查通知书

点评:

《稽查通知书》是稽查程序开始的标志,新的格式最大的变化在于背面增加了“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的说明,便于企业了解和掌握,也有助于海关规范执法。

提示:

无论是通知稽查还是径行稽查,海关都要向企业制发《稽查通知书》。

企业应当认真研读并核实通知书载明的实施稽查的海关、稽查起始日期、稽查时间范围、稽查事项、海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海关印章等内容。

通知书注明“必要时,海关可对你单位其他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说明稽查范围可能不只局限于通知书列明的时间段或者业务范围,企业应当对所有可能被稽查的业务都做到心中有数。

通知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企业签收并加盖企业印章后(以下凡区分正副本的文书均有此要求)交海关留存。

2.海关稽查调审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企业的账簿、单证等资料,通常会在企业进行这项工作,如果需要在企业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查阅或者复制,须向企业出具《稽查调审单》。

提示:

海关只要将账簿、单证等资料带出企业查阅或者复制,就必须出具调审单,如未出具,企业可以提出要求;如无法出具调审单,或者以白条等非法定文书形式作为凭证,企业有权拒绝配合。

企业应当对调审单载明的资料名称、数量、备注、稽查人员签名和日期等内容进行仔细核实,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要求改正。

企业需要在调审单上两次签字确认:一次是海关将资料调出企业时,一次是海关归还资料时。

调审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3.海关检查记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检查货物,以《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固定。但是,检查并非在所有的稽查过程中都有必要,这一文书也不是所有的稽查中都会出现。

《货物检查情况表》是《检查记录》的附表,不会单独出现,用以具体载明检查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提示:

企业应当仔细核实《检查记录》以及《货物检查情况表》记录的时间、地点、货物信息、稽查人员签名等内容,并对可能存在的“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按照要求作出说明。

《检查记录》是关系到稽查结论认定的主要证据之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全程参与检查过程,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对存疑的内容必须落实清楚,切不可掉以轻心。

《检查记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4.海关询问笔录

点评:

海关稽查过程中有权询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等,但并不是都必须制作《询问笔录》,通常对于关系到稽查结论认定的关键人员提供的关键信息,会以《询问笔录》予以固定。

提示:

被询问人对于《询问笔录》载明的个人信息、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信息以及问答内容必须认真核实,尤其是问答内容,如有任何存疑之处,都必须在签字确认前指出并要求订正。

《询问笔录》无正副本之分,由海关留存。

(未完待续)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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