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49号令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日废止《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

作为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837号令)落地后的首部配套部门规章,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将837号令的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全面重构对外投资监管规则。
总体框架:延续分类分级监管模式,明确对外投资范围
从整体制度看,办法延续了11号令确立的"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备案、非敏感类境外再投资报告"分类分级监管模式:
敏感类项目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非敏感类项目则根据投资主体及中方投资额等因素,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对于属于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仍需在实施投资前取得相应文件。
与此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投资”的范围,包括通过融资、担保等方式,以及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的相关活动;境外再投资也被明确纳入管理范围。中方投资额的计算,则涵盖货币、证券、实物、技术、数据、知识产权、股权、债权以及融资担保等,投资规模认定更全面。
个人投资者:从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
个人投资者被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是49号令对个人影响最直接的制度之一。
01、个人投资者纳入监管
办法第二条将居民个人明确纳入监管范围。此前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主要依据外管局37号文办理外汇登记,但该登记主要限于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融资及返程投资,且无法证明投资行为符合行业主管要求。新办法为个人合法合规开展对外投资提供了法规依据和操作路径。
未来居民个人开展符合规定范围的境外投资,需要关注相应的核准、备案及信息报告要求,做好境外投资管理。
02、非敏感类投资不受门槛限制
地方企业非敏感类项目的备案机关,仍根据中方投资额是否达到3亿美元进行划分;但对于居民个人,办法未设置相应的金额门槛,明确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03、无溯及既往规定
办法未设置设溯及既往的规定。办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个人存量对外投资,理解上无需补办核准、备案及再投资报告手续;但存量架构在12月1日后新增的对外投资及再投资行为,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建议个人投资者先梳理既有境外投资的持有方式、资金来源和控制关系,再针对新规实施后的投资计划确认办理要求。
企业投资:门槛在降,义务在增
新办法进一步细化投资前、投资过程中及投资完成后的报告义务,打造一组"有松有紧"的组合拳。
01、境外再投资报告范围扩展
原11号令仅要求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境外再投资项目履行相关报告义务。新办法将报告范围扩展至全部非敏感类境外再投资:只要是通过受控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非敏感类投资,都须在实施投资前10个工作日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通过受控境外主体对境内的返程投资也纳入其中。新规不再沿用原有的金额门槛作为报告触发条件。
过往不少出海企业依托新加坡、香港等区域总部,或利用当地利润或境外融资进行再投资,此前无需申报的操作空间,在新规下就此关闭。
02、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均为2年。投资者如需延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出具文件的监管机关提交延期申请。两类申请的审核时限分别为:
核准机关受理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
备案机关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
03、新增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中方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或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投资者须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的10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前期工作情况报告。重要前期工作包括向外方政府作出投资承诺、签署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情况报告无需等候批复,按时提交即完成。企业需要提前识别项目是否触发前期报告要求,避免影响后续合规安排。
04、新增年度报告与持续性报告要求
新办法的监管体系从单纯的项目管控,延伸至境外投资存续期间的信息维护、风险识别和报告管理。49号令要求投资者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报告截至上年末的相关对外投资信息。
在对外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权益存续期间,若项目发生重大不利情况,投资者应当立即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新增了外方索取技术、数据,或要求处置资产以致危及国家安全的两类情形,时限从原本的5个工作日内变更为“立即”。
此外,项目完成或终止情况报告的提交时限由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压缩至完成或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合规时间要求收紧。
05、10%整数倍的边界规则
新办法规定,通过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原则上不适用核准、备案、报告规定;但若实施投资后取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或单独及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表决权)达到10%的整数倍,该投资即被视同构成对外直接投资,须按规定办理。二级市场增持从9%到10%、19%到20%,都需要重新核实是否触发相关监管要求。
06、违规成本显著增加
相比11号令以警告、限期改正为主的处理,新办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上升。

若投资行为存在违规,投资者及有关责任人可能受到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新办法配套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外部监管与投资保护同步强化
除了对投资者提出要求,新办法也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完善境外投资保护机制。
01、强化金融机构审核责任
办法将责任外延扩展至金融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属于核准、备案范围但未取得有效文件的投资,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资金结算、融资、担保等业务。对违规办理的金融企业,发改部门可以通报相关行为,并商请金融管理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资本市场"看门人"的监管理念正延伸至对外投资领域,金融机构对投资合规性的审核义务明显加强。
02、投资保护与反制机制落地
新办法专设"对外投资保护"章节:如果境外投资受到外国组织或个人歧视性措施影响,或被不合理剥夺、限制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还可根据风险状况向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将风险防范贯穿投资经营全过程。
通过及时报告境外风险、留存相关信息,投资者也能够为后续风险应对和权益保护提供必要依据。
从更规范的角度推动海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是837号令施行后的重要制度衔接。其核心变化是将项目审批式管理升级为覆盖投资前、中、后全周期的持续合规体系。
随着对外投资制度不断完善,提前识别监管要求、规范投资架构、做好全流程信息管理,将成为企业稳健开展海外投资的重要基础。把握12月1日前的窗口期,提前梳理存量架构、校准在途交易的申报时点,才能在监管升级中稳健前行,真正实现对外投资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