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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本篇指引分别介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备案流程、备案系统入口、具体操作流程等模块,让您更了解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业务。记得一定要留意文末的“温馨提示”!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一、电商企业类型介绍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

    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备案,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四)支付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五)物流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二、电商企业备案流程

    1.参与企业应首先申请报关单位备案,再通过申请变更完成企业类型维护。

    2.参与企业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备案的,可以在首次申请时维护企业类型。

    三、电商企业备案渠道

    (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站网址:zllp.myyxxx_.=scd?x=svkx_osy

    (二)互联网+海关

    “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站网址:zllpmyyksd=s?_oi.lkg._ckb_os


    四、备案具体操作指引(以“单一窗口”为例介绍备案具体流程其余渠道均按此流程操作)

    (一)单一窗口用户注册

    1.初次登录“单一窗口”的用户需要先在“单一窗口”进行注册;已经申领用户卡的企业直接用卡登录“单一窗口”,可跳过“单一窗口”注册环节。

    打开“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版面,点击“立即注册”按钮。

    2.注册方式选择“企业用户注册”。

    3.企业用户注册选择“无卡用户”。

    4.无卡用户要进行管理员账号注册,首先填写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

    5.接下来填写管理员账号信息,填好后点击“完成”按钮,完成“单一窗口”注册。

    (二)备案信息申报

    完成“单一窗口”注册后返回登录界面,输入刚才的账号密码进行登录,有卡用户用卡直接登录。备案申请和备案信息变更操作步骤相同。

    1.选择“企业资质”。

    2.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自理或者代理业务。

    3.在企业资质栏目下,打开备案申请页面,填入企业基本信息。

    4.填好企业基本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5.在投资人员信息页面,点击左侧“新增”按钮。

    6.填写新增出资者信息,点击“保存”按钮。

    7.投资人员信息保存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8.在“报关人员信息”页面,点击左侧的“新增”按钮,按同样的方法填写报关人员信息。报关人员本次可以不填,以后通过信息变更的方式填写。

    9.填好相关信息后,点击“申报”按钮,提交备案申请。

    10.申请备案成功后,再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维护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类型。

    (三)备案申请查询

    1.登录“单一窗口”—“企业资质”—“申请单查询”页面,查询备案申请受理情况。

    当页面显示“海关入库成功,转人工审核”时,表示申请已提交成功。当显示为“审核通过”时,表示海关已受理完成备案。

    2.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名录”页面,查询企业备案公开信息。

    温馨提示 

    (一)办理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的,企业应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的“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

    (二)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三)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8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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