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关于是否有权向对方回装货费或装卸费之例?
关于是否有权向对方回装货费或装卸费之例?
当某商人在进口合同中使用FOB ST(FOB装运港理舱、平舱在内)条件,或在出口合同中使用CIF Ex Ship‘s Hold(CIF目的港舱底交货)条件时,在使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该商人是否有权向对方回装货费或卸货费?
案例解读:
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条件下,方应将货物装上方指定的船只;在CIF条件下,方应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在FOB条件下,方应负责装货费;在CIF条件下,方应负担装卸费。但是,目前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装船是指将货物装到船上;有的认为,在装运港将货物吊起并越过船舷才算已装船;有的认为需将货物装到船底才算装船。
由于对装船概念的解释不同,因此,对装船费用应由何方负担解释不一。有的港口规定,如无另外约定,方须负担将货物装上船的费用(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有的港口规定方仅负责将货物交至码头货棚为止的费用;也有的港口认为装船费用应由双方各负担一半。所以,在使用F[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