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记得大概是1998年吧,我已经在那家欧洲公司空运部经理2年了,滑板车风靡全球,大量空运。我们接到一单VIENNA公司的指定货,12吨滑板车空运。方是宁波一家的保税区的公司,方是一家奥地利公司,而货物是直接运到AMSTERDAM的。L/C。我们事先订好了舱位,就在货物要进仓之前,宁波出口方要我们出具一个保函,一定要在目的港凭银行背书放货,如果无单放货,造成的后果,由我们公司承担。我们觉得一来这么大的货,舱位已经订妥,如果货物不能按时进仓,空舱不算,再订舱,也不容易订到很快的舱位;二来,L/C条款下,凭银行背书放货,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没什么好怕的。于是,我们按发货人要求出具了保函。
正是怕什么来什么,AMSTERDAM的(也是一家很有名的老牌公司)在没有银行背书的情况下,直接放货给了客人—这个客人不是奥地利的方,而是奥地利方的下家。AMSTERDAM一定是从VIENNA公司那里得知的真正家的资料。
发货人拿了我们出具的货代提单交宁波中行议付,然后转香港中间行,一路都没问题,一直到证行,证行(奥地利大众银行)以不符点为由,拒绝议付。单子一路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