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原产地证须知
一、企业登记:
在福州辖区内的出口企业(或公司)需要申产地证的,须提前一个月向福建局检务处申请理登记手续;申请时提交营业执照、审批机关的批件、企业章程等资料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已的企业每年须到检务年审手续。
二、新产品:
已的企业(或公司)在理新产品时,须提前十天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含进口成份明细单》,异地货源的须附《异地调查结果单》。
三、申请原产地证:
申请单位应于货物装运前5天通过电子申报方式申请理原产地证。理普惠制(或一般)原产地证签证时,必须提交产地证申请书、正式出口商业的副本以及其它必要的。含进口成分的商品,须提交《含进口成分产品成本明细单》。
四、签发原产地证:
申报无误的,普惠制证书一个半工作日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一个工作日签发。需要到申请单位或工厂进行调查的,不受工作日时间限制。
五、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的证书手签人员应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人员。该人员须经我局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方能在证书上签字。
2、产地证企业申领人员,须经培训取得《产地证申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