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内贸易公司是否可以与国内区外企业开展美金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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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描述:A为香港的一家贸易公司,B为宁波北仑港综合保税区内的一家仓储企业,C为注册在宁波北仑港综合保税区内的一家贸易公司,D为国内普通区域的一家制造企业
2.业务描述:现A公司从美国购买一批货物(进境口岸为上海机场),委托宁波北仑港综合保税区内的B仓储企业存放在其区内仓库,然后A将货物在保税区内转卖给C公司,然后C公司又将货物又卖给了D公司。
3.请教问题如下:
1)C作为注册在宁波北仑港综合保税区内的一家贸易公司,是否视为关境外企业?
2)C公司是否可以与国内普通区域的D企业开展美金交易?
3)C是否可以作为D进口申报时的境外发货人?
4) 货物在一线进境,入保税区内,进境备案清单的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如何申报?是否应申报为:B仓储企业为收货人,C贸易公司为消费使用单位这样的双抬头?
5)C在付汇时,作为消费使用单位,与收发货人不一致,是否可以正常付汇?
以上,还请大神予以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