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4:SQF 多场所认证要求 

(初级产品的包装、处理或制造)

1 范围

1.1 本附录概述了建立和维护多场所方案认证的要求,该方案由经 SQF 认证的中央场所(加工包装厂、谷物装卸/谷

仓塔或初级产品制造商)管理,其通过基于风险的方法认定其参与的是低风险活动。

2 定义

2.1 SQF 多场所方案包含中央场所,在该活动下,策划管理和控制在合法的和合约链接下子场所的食品安全和质量

管理体系。

2.2 就本规范而言,附录 2:术语表和以下定义适用。

2.3 中央场所是经 SQF 食品安全规范认证的(即制造、加工包装厂或谷物装卸设施)或符合此类认证资格的实体,

具有主要供应商子场所网络,其符合适当 SQF 食品安全规范,且全部涉及如下文 3.7 所述类似活动。中央场所

和所有子场所都位于一个国家区,并根据相同食品安全法规运营。

3 多场所组织资格准则

3.1 中央场所是负责 SQF 多场所方案的实体。

3.2 子场所应通过法律或合同安排与中央场所建立链接。

3.3 中央场所和多场所方案中的所有子场所都应由一个认证机构审核。中央场所应与认证机构签订合同。子场所不

需要与认证机构签订合同。

3.4 中央场所应实施 SQF 体系,其中包含子场所管理和子场所内部审核。中央场所和子场所应通过 SQF 食品安全

规范认证。

3.5 中央场所可通过 SQF 质量规范认证,但子场所无资格获得 SQF 质量规范认证。

3.6 子场所应实施 SQF 体系,该体系受中央场所持续监督、维护和管理。

3.7 中央场所应对所有子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权威控制,包括可追溯性、客户投诉以及任何子场所需要时

纠正措施的实施。中央场所还应发布、维护和保留与子场所相关的所有相关文件。这些应包含在中央场所和子

场所的协议中。

3.8 各子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在实质上种类相同且根据同样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生产。各子场所的规模和/或复

杂程度应相似。

3.9 在 SQF 多场所方案期间,中央场所应建立和维护 SQF 认证。

3.10 中央场所的 SQF 管理体系应根据集中控制计划管理,并接受中央场所管理评审和 SQF 体系的内部审核

3.11 中央场所应证明有足够的管理和技术能力可用于:

i. 收集和分析来自所有场所(包括中央场所)的数据;

ii. 实施和维护中央场所和子场所的内部审核计划;以及

iii. 如果需要,授权并启动组织变更。

3.12 中央管理部门和子场所应受中央场所内部审核方案约束,并应根据该方案接受审核。内部审核应在子场所执

行,且在中央场所认证审核前执行,数量应足以让认证机构评估该场所是否合规,并应用于子场所样本选择(参

见下文 8.0)。所有子场所都必须在年度或季度内根据下文 4.2 所述接受内部审核。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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