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海外公司、投资建设海外仓、收购境外品牌……企业布局海外市场,需要关注新的投资管理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11号令)同时废止。新办法有哪些变化?出海企业又该提前做好哪些准备?

一、与2017版相比,新办法有哪些主要变化?
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答记者问及新旧条文,以下四项调整值得关注。
变化一:投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办法明确,对外投资主体包括:
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居民个人
相比2017版,新办法进一步适应对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完善面向各类投资者的管理、服务和保护措施。
变化二:强化对外投资权益保护
针对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中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新办法:
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
通过上述安排,有关部门能够更及时、全面地了解境外投资及权益受损情况,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支持。
变化三:强化风险防范与监测
面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局势动荡、政策多变等风险,新办法进一步:
完善境外再投资报告制度新增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境外风险监测预警
其中,对达到规定金额标准或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要求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前按规定报告,加强早期沟通,共同防范境外风险。
变化四:违法责任明显加重
针对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或以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核准、备案的行为,新办法规定:
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中方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投资、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中方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核准、备案机关还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其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开展对外投资。
二、出海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准确判断办理路径
企业应结合目的地、行业、投资架构和出资方式,分别判断:
敏感类对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按规定办理备案;通过受控境外主体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注:地方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投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3亿美元以下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境外再投资报告则已取消原有3亿美元门槛,相关投资应在实施投资的10个工作日之前报告。
完整测算投资额
除现金出资外,技术、数据、知识产权、股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以及融资、担保等,也应纳入测算。通过香港等地平台开展投资的,应结合实际控制关系判断适用要求。
关注投资全过程的报告节点
除核准、备案外,还需注意:
前期工作报告: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或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应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的10个工作日之前报告;年度报告:每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报送截至上年末的有关信息;完成或终止报告:属于核准、备案、境外再投资报告范围的投资,完成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发生规定情形时,立即报告。
统筹境内外合规要求
结合业务同步核查跨境资金、税务、技术和数据跨境流动等适用规则,以及投资目的地的准入、经营许可和用工要求,确保合同、出资与经营安排相互衔接。
三、新规之下,企业应提前做好哪些准备?
① 盘点现有境外主体和项目
建立对外投资台账,列明投资架构、目的地、业务内容、投资额、已办手续及实际出资进度,重点核对实际情况与原核准、备案内容是否一致。对跨越12月1日的在途项目,提前咨询主管部门的具体衔接要求。
② 调整签约、出资和交割时间表
将投资承诺、协议签署、付款、融资担保及交割等节点,与核准、备案和报告要求逐项对应,预留办理时间;涉及重大变更的,提前核查并完成相应手续。
③ 做好尽职调查和风险预案
围绕交易对手、资产权属、税务、用工、知识产权及数据处理等事项开展核查。涉及技术、数据或重要资产权益的,应进一步评估相关风险,完善内部上报、应急处置和证据留存流程。
④ 明确报告责任人,建立持续管理机制
由专人统筹信息报送,明确业务、财务、法务及境外团队的配合职责,将年度报告、完成或终止报告等纳入内部日历。同时,关注后续发布的配套格式文本、填报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及时更新材料。
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外投资各环节的管理要求,也完善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12月1日前,企业可以先从盘清投资架构、核对办理路径、梳理报告节点着手,明确业务、财务、法务及境外团队的责任分工,将相关要求纳入签约、出资和后续经营流程,减少因手续遗漏、信息报送滞后影响项目推进的情况,为海外业务持续经营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