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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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海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总署令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88号)进行了集中修订,形成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bw0506@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缉私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

附件: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海关总署

2021年4月20日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修订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充分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成立《行政处罚法》配套规章修订专项工作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总署令第145号,简称《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59号,简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88号,简称《简单案件规定》)进行了集中修订,形成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

现行《听证办法》《程序规定》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2007年3月2日由海关总署以第145号令、159号令发布,并分别于2006年3月1日、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后仅于2014年3月以海关总署第218号令对个别条款文字进行了修改。《简单案件规定》(总署令第188号)自2010年4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发生了深刻变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作为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基本规则的上述三部规章必须与时俱进、作出修订,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以及基层执法人员对法治的需求及期待。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对行政执法提出新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海关行政处罚领域的程序立法,建立科学的正当执法程序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二是以新《行政处罚法》为核心的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作出新规定。

近十年来,《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与海关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或修订,特别是今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必将给海关行政处罚立法、执法及相关领域带来深刻变化,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海关立法和执法制度规范体系上也必须得到落实和体现。

三是海关领域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面临新局面。

2018年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方案同时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面对新局面,海关必然要对原有的执法模式作出调整。

四是海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适应新形势。

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强烈。海关只有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加强执法制度、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才能有效履行行政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综上,对现行三部规章进行全面修订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修订的思路和主要考虑

《程序规定》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落实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改革要求,推进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海关改革需要、执法实际和立法技术要求,主要考虑把握以下几点:

(一)贯彻上位法律规定。

要贯彻《立法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原则,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逐一对照《行政处罚法》主要修改内容,在新的《程序规定》中予以落地生根,特别是对于不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一律修改、废止或调整。

(二)考虑海关执法实际。

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海关实践需要,充分利用新《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赋权和立法留白,结合海关机构改革、业务改革和缉私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等实际情况,面向未来,制定出切合海关基层实际、充分发挥执法效能、降低内部执法成本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

(三)把握程序普遍通用。

机构改革后,海关职能职责得到进一步拓展,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种类繁多,走私违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变化不少,但海关作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这一根本原则未变,基于此,修订要着眼于《程序规定》是海关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这一基本定位,全面体现其在海关领域的普遍适用性。同时,对于部分行政处罚种类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规定也要体现包容性。

(四)高效便民统一规范。

为体现和增强立法的整体性、协同性、集约型,本次修订将《听证办法》和《简单案件规定》这两部规章整体融入新的《程序规定》,使《程序规定》章节内容更加丰富完整,体例结构更加合理优化,学法找法更加方便实用,降低了立法资源成本,有利于执法实践操作,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对章节整体体例框架进行了调整,原七章增加为八章,将现行第二章分成四节,新增一章“听证程序”作为第四章分四节,原第四章、第五章分别更名为第五章“行政处理决定”、第六章“处理决定的执行”,同时各分为四节和二节,原第六章更名为第七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并将《简单案件规定》、海关总署2019年第162号公告的内容整体整合至该章。

(一)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海关规范执法。

一是增加或明确出示执法证件、双人执法制度、行政处罚实施信息公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重大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二是增加规定海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体现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海关执法行为;三是将海关原有的案件审理制度提升整合为法制审核制度,细化法制审核内容和要求,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坚持海关严格公正执法。

一是增加规定过错推定原则,整合完善不予处罚情节;二是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将“危害后果较轻”和“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增作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三是增加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等特殊违法行为追究处罚时效延长的规定,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期特殊案件从速从重处理原则。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海关执法效能。

一是明确及时受理立案制度、鉴定意见告知制度、送达地址确认和电子送达制度、询问证人便民制度、办案时限制度,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督促海关提高办案效率;二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强化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性,建立刑事转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规则,督促海关提升执法能力;三是完善海关强制措施、海关事务担保、执行措施的相关规定,从程序和适用范围上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制,体现限权控权原则和便民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体现海关文明执法。

一是将陈述、申辩、听证的提出期限统一调整为5个工作日,对原有组织听证时限和不予听证审查时限进行压缩,对听证申请人提出听证时限予以延长,增加口头申请听证方式,进一步完善第三人参加听证的规定;二是结合新《行政处罚法》扩大听证范围的规定,将符合听证标准的海关处罚种类纳入听证范围,并将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设定为个人1万元和单位10万元两个标准;三是明确听证不加重处罚,强化听证笔录对处罚决定的影响作用和证据效力。

(五)创新行政执法机制,落实海关高效便民原则。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扩大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相关程序;二是将原“简单案件”的表述调整为“快速办理”,并增加了认错认罚作为适用前提,兼顾海关高效执法和当事人权利优先原则,减少执法争议;三是考虑立法弹性空间,在更多海关监管业务领域推广适用“快速办理”。

特此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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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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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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