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食品防护和食品欺诈
2.7.1 食品防护计划(强制性)
2.7.1.1 应进行食品防护威胁评估,以识别故意破坏或恐怖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威胁。
2.7.1.2 食品防护计划应根据威胁评估形成书面文件、遵照实施和维护(参见 2.7.1.1)。食品防护计划应符合适用的法律
要求,并至少应包括:
i. 预防由蓄意毁坏行为或类似恐怖攻击事件导致的食品掺假的方法、责任和标准;
ii. 负责食品防护的高级场所经理的姓名;
iii. 为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接触生产设备和车辆、通过指定的入口进入生产和储藏区域而实施的方法;
iv. 为保护敏感加工点免于蓄意欺诈而实施的方法;
v. 为确保安全收到和储藏原材料、配料、包装、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并保护其免于遭受蓄意破坏行动或类似恐怖攻击事件而采
取的措施;
vi. 为确保原材料、配料、包装(包括标签)、在制品、流程投入和成品置于安全储藏地点和运输条件下而实施的措施;及
vii. 为记录和控制场所人员、承包商和访客进入经营场所而实施的方法。
2.7.1.3 应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有效执行食品防护计划的作业指导(参见 2.9.2.1)。
2.7.1.4 食品防护威胁评估和预防计划应至少每年评审和测试一次,或在威胁评估中定义的威胁级别发生变化时进行评
审和测试。应留存食品防护计划的评审和测试记录。
2.7.2 食品欺诈(强制性)
2.7.2.1 应将识别场所食品欺诈脆弱性,包括原材料或配料替代、成品标签错误、稀释或假冒的方法、责任和标准文件
化,并得以实施和维护。
2.7.2.2 应开发和实施食品欺诈防范计划,明确控制已识别的食品欺诈脆弱性的方法,包括从配料和原材料中识别出的
食品安全漏洞。
2.7.2.3 应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有效执行食品欺诈防范计划的作业指导书(参见 2.9.2.1)。
2.7.2.4 食品欺诈脆弱性评估和防范计划应至少每年评审和验证一次,并记录差距和纠正措施。应留存评审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