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0日,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第521号公告,将2020年7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第256号)中牛结节性皮肤病(Infection with lumpy skin disease virus)由一类动物传染病调整为二类动物传染病。

此次调整意味着,经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为牛结节性皮肤病对人、动物构成的危害程度从“特别严重”降为“严重”,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从“重大”降为“较大”,需要采取的措施从“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调整为“严格预防、控制”。

危害程度虽然降低了,但之前的禁令仍然有效 图1

第521号公告发布之后,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没有再就防止新发生的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传入发布公告。

例如:2022年3月4日,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栏目发布《印度尼西亚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的消息:2022年3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印度尼西亚廖内省(Dornod)31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涉及8406头牛,其中174头牛发病,2头牛死亡。

这说明虽然印度尼西亚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但由于该病由一类动物传染病调整为二类动物传染病,无需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措施,所以,至今印度尼西亚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依然可以正常进口。


但是,第521号公告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在此之前发布的防止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传入的公告,还有效吗?

既然第521号公告进行的调整是“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的,那么,无论是调整后新发生还是调整前已经发生的疫情,其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是一致的。既然调整后新发生疫情的可以不再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措施,继续执行针对调整之前发生疫情的国家的禁令,是否有失公平?

为此,我们分别在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网站留言,询问第521号公告前已发布的针对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止疫情传入的公告是否仍然有效,还是已自动失效?

农业农村部回复:

您好,第521号公告将牛结节性皮肤病由一类调整为二类动物传染病。之前我国发布的涉及牛结节性皮肤病的禁令公告仍然有效,即公告所规定的防止疫情传入的各项政策继续有效,相关国家的牛及其产品进境仍要遵守禁令公告的有关规定。确有解禁需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海关总署将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有关贸易国申请,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做出是否解除有关禁令的决定,并对外公布。

回复很清晰:

1.之前的禁令继续有效

2.解禁的前提是“有关贸易国申请”

3.申请后,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仍然会开展风险评估

4.经评估解禁的,会发布公告,换言之,只要没发解禁公告,之前的禁令会一直有效

根据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栏目发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220302)》,目前因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而被禁止牛及其相关产品进境的国家有23个:


亚洲缅甸、不丹、老挝、尼泊尔、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印度、越南、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蒙古、阿塞拜疆、沙特阿拉伯

欧洲格鲁吉亚、黑山、塞尔维亚、俄罗斯、希腊、阿尔巴尼亚

非洲吉布提、南非、纳米比亚

这些国家如果希望向中国出口牛及其产品,应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8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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