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 以CFR条件成交,货物受损引起的承担风险责任的争议案。
某港商按CFR条件向美国一客商购了4000吨玉米。美商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7000吨散装玉米装船,其中的4000吨属于给港商的玉米,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美商装船后及时向该港商发了装船通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损失了4000吨,其余3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该港商要求美商交货,美商则声称给港商的4000吨玉米已经全部损失,而且按CFR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港商,他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请问,美商对该港商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
案例解读:
依照本例情况,美商仍应对该港商负交货责任。因为:
1. 合同下方的责任规定为:”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自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货物装船后,方应无延迟地通知方。......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按此规定,本例中的方不应再负交货责任。然而此规定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CFR合同。在本例中,玉米是散装的,且和另外3000吨混装在一起,美商何以能断定损失了的4000吨玉米正好是给该港商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