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2号文相关问题

Jermy2
2013年13号文: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附件2),随同申报资料一并装订。 这个规定怎样理解?
2013-08-15 332阅读
问题/讨论
回复(2)
我要向AI提问
AI回答:
2013年第12号文件和2013年第13号文件均涉及到我国外贸出口后的税收政策。其中,2013年第13号文件规定:如果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所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那么企业需要填写《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附件2),并随同申报资料一同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简单来说,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当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如果它所报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与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企业需要填写附件2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将这个表格和申报明细表一同提交给财政部门审核。
2023-06-27
追问:
  • dilawaiz
    谢谢楼上的回复,我们是折算成FOB价申报的,预审反馈说超过海关就立马修改,直到正审没有任何问题后再去税务交报表的,即便是交报表时还是存在差异的话,专管员也会退给我们回去修改后再交的,所以我想是没有机会填附加2的表吧,是不是还有别的意思了?
    2013-08-17
  • edward.lao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是FOB价,而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有可能是CIF、CFR等,在申报退税时都要折算成FOB价来计算。
    2013-08-16
最新回答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