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洲联盟普通法院驳回了亚马逊针对其在《数字服务法案》(DSA)中被认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的申诉,维持欧盟委员会此前的裁定。
根据DSA法案,活跃用户超过4500万的在线平台和搜索引擎被归类为“超大型平台”,将承担更严格的监管义务,包括加强对非法内容的管理和提升透明度要求。
此前,亚马逊提出申诉,认为欧盟将其电商平台亚马逊商城归类为“超大型平台”违反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保障的多个权利,包括经营自由、财产权、法律平等原则、言论与信息自由,以及隐私权与机密信息保护。
亚马逊强调,超大型平台的定义原本旨在应对以广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大型科技公司,而亚马逊商城仅提供商品销售,因此不应被视为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主体。亚马逊对判决表示失望并计划提起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在裁决中指出,用户规模超过4500万的在线市场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尤其在非法内容传播或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因此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是合理的。
法院强调,尽管相关义务可能提高平台运营成本,但这并未损害企业进行业务活动的本质自由,且这些监管措施旨在保护消费者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亚马逊提出的财产权受侵犯问题,法院认为相关规定仅涉及行政负担增加,不构成对财产权的侵害。
在法律平等原则上,法院指出立法者有权根据用户规模区分不同平台,所有达到“超大型平台”标准的企业均受到同等对待,因此不存在不平等对待的问题。
关于言论与信息自由,法院承认基于用户偏好的产品推荐限制可能影响商品展示方式,但并未触及言论自由的实质内容。
针对隐私权与机密数据保护,法院表示广告透明度要求及向科研机构提供数据确实构成干预,但该干预是正当和必要的,旨在确保社会利益与透明度。
法院最终驳回了亚马逊提出的所有诉求,确认欧盟委员会将亚马逊商城归类为“超大型在线平台”的举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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