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PET薄膜反倾销清关范围速览

反倾销税令A-570-924的征收对象限定为PET薄膜(聚酯薄膜),PE(聚乙烯)或PVC(聚氯乙烯)材质的普通食品保鲜膜并不属于征税范畴。对于PET材质的保鲜膜(例如耐烤箱高温型),则需视具体情况另行判定。仓储托盘包装常用的围膜或缠绕膜多采用LLDPE(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制造,此类产品同样不在征税范围内。此外,具备功能性的成品PET膜,如带多层结构及功能涂层的车窗隔热膜,通常也排除在该税令之外。

案件历史可追溯至2007年9月28日,当时Dupont Teijin Films、Mitsubishi Polyester Film Inc.、SKC Inc.以及Toray Plastics (America) Inc.四家企业,依据《1930年关税法案》修订版第732(b)条款,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指控从巴西、中国、泰国及阿联酋进口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存在倾销行为,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并对本土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同年10月18日,商务部正式启动反倾销调查,其中巴西、泰国及阿联酋的调查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中国则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2007年11月13日,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裁,认定有合理证据表明,上述四国进口的PET薄膜已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2008年5月5日,商务部就中国输美PET薄膜发布初裁结果,确认相关产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依据《1930年关税法案》第733(f)条,商务部将该初裁结果通报国际贸易委员会。若终裁结果为肯定性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初裁后120天或终裁后45天内(以较晚日期为准)作出最终损害认定。

2008年9月24日,商务部就巴西、中国和阿联酋输美PET薄膜倾销案发布终裁。因终裁结果均为肯定,根据《1930年关税法案》第735(b)(2)条规定,国际贸易委员会须在终裁后45天内作出最终损害裁定。若委员会认定无损害或损害威胁,案件程序将终止,已征收的现金保证金予以退还;若认定存在损害,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指令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按后续指示征收反倾销税。2008年10月31日,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法案第735(d)条规定通知商务部,最终认定国内PET薄膜产业因进口自巴西、中国和阿联酋的相关产品而面临实质性损害威胁。

基于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结果,2008年11月10日,商务部正式对产自巴西、中国和阿联酋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片材及带材发布反倾销税令。其中,中国实体(涵盖所有未应诉或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适用统一税率76.72%。

依据《1930年关税法案》第751(c)条,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每五年自动启动日落复审,以判断撤销税令是否可能导致倾销、补贴或损害的延续或再度发生。

2013年10月1日,商务部就巴西、中国和阿联酋输美PET薄膜反倾销税令启动日落复审。根据两部门在五年期复审中的认定,撤销对中国和阿联酋的税令很可能导致倾销与损害的持续或复发,故于2015年2月6日宣布继续执行该税令。同时,因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撤销巴西税令不太可能引发损害的持续或复发,商务部宣布自2013年11月10日起撤销对巴西的相关税令。

2025年8月1日,商务部启动对该税令的第三次日落复审。根据复审最终结果,于2026年3月27日宣布继续执行中国和阿联酋的涉案税令。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将继续按现行有效税率对涉案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该税令涵盖各类规格的PET薄膜产品,包括未加工、预处理或涂底漆的薄膜,无论采用挤出或共挤出工艺生产。明确排除的产品包括:金属化薄膜;任一表面涂覆厚度超过0.00001英寸(约0.254微米)性能增强树脂或无机层的成品薄膜;任一表面涂覆0.5微米SBR乳胶的辊筒输送清洁薄膜;以及描图和制图用薄膜。涉案PET薄膜在美国协调关税表中的税则号为3920.62.00.90,但该税号仅供参考,产品范围以商务部书面描述为准。

发布于:2026-04-27 14: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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