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商标异议制度全面解析

东帝汶商标异议制度

东帝汶商标异议的法定受理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由该局下设的“商标审查与争议处”负责处理。异议案件由专业审查员或指定委员会审理,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专家参与裁决。

根据东帝汶《工业产权法》第45条,商标异议的提出需满足以下时间要求:异议须在争议商标的官方公告发布后60日内提交。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商标将进入注册程序。例外情况下,申请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恢复权利,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异议申请需基于法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异议人拥有在先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或未注册但已实际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争议商标为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缺乏显著特征;商标包含种族歧视、宗教冒犯等违反社会道德的内容;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仍恶意抢注。异议人需提交商标注册证书、使用证明、市场调查报告等文件。

东帝汶商标异议流程分为五个阶段:首先,异议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并缴纳官方费用。申请需包含异议理由、证据清单及副本。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正。接下来,异议受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副本送达被异议方,并要求其在30日内提交答辩。被异议方可选择放弃答辩,案件将直接进入裁决阶段。然后,审查员根据双方证据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召集听证会,听证会通常在答辩截止后60日内举行,双方可现场陈述意见。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听证结束后9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支持或驳回异议,裁决结果在官方公报公示,双方可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帝汶商标异议案件的平均处理周期为12-18个月,具体时长受证据复杂性、程序延迟及司法救济等因素影响。涉及跨国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可能延长至24个月;补正材料、延期听证等环节可能增加3-6个月;若一方提起诉讼,案件可能进入司法程序需额外1-2年。

发布于:2025-02-27 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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