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加拿大商标法》和《商标条例》修正案正式生效,此次修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商标异议委员会(TMOB)程序的审查效率,对商标申请制度和程序进行调整,遏制对商标制度的滥用。

1、商标异议委员会 (TMOB) 的权力扩展

· 费用裁决: TMOB有权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相对方为其恶意不合理行为支付费用。例如,申请人恶意注册申请的商标被成功异议,或申请人在商标公告之日及以后提交分割申请,致使异议人被迫启动多个异议程序等情形。

· 发布保密令:TMOB有权依当事人申请,在相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发布保密令,限制公众获取本案相关文件。申请人需说明保密的原因、保密的最低限度、不采用替代方案的原因等

· 案件管理TMOB有权依据案件的复杂性、相关文件的数量、证据的数量等管理案件流程,酌情调整案件期限、合并程序等。

2.商标审查与执行的调整

· 官方标志 (official mark: 如果官方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公共机构或已不复存在,注册官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发布公告,确认官方商标保护效力终止。此前官方标志的移除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 侵权诉讼中商标的使用要求: 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尽管作为诉讼基础的商标注册未满三年,商标所有人也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的实际使用。

· 上诉提交新证据的限制: 当事人对TMOB裁定不服,上诉至联邦法院时,不再自动享有提交新证据的权利,而应向联邦法院申请提交新证据的许可。

3.法院诉讼中的使用证明要求

新增的第53.2(1.1)款要求,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商标所有者在联邦和省法院给予其任何救济之前,必须证明“在加拿大使用”或“特殊情况”可以解释未使用的情况。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不法“权利持有人”基于其并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注册获得救济。

4.官方标志的挑战机制

如果官方标志持有人实际上不是公共机构或已不复存在,注册官可以发布公共通知,声明其官方标志的禁止性规定不再适用。这一变化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该修正案旨在减少因官方标志的存在而带来的障碍(在官方标志持有人不是公共机构或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届时,当事人将无需向联邦法院寻求救济措施,从而简化了商标注册程序。后续的审查以及诉讼有关内容上的调整,企业和商标所有人应密切关注这些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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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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