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欧盟SDS标准的内容与结构:
欧盟SDS必须采用全球统一的16个部分的结构,以确保信息清晰和易于查找。这16个部分主要涵盖:
核心信息: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
应对措施: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
安全操作: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理化与毒理:理化特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
其他: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等。
二、做MSDS需要哪些资料?4项核心材料就够了
不少企业觉得MSDS有16项内容,资料准备会很繁琐,其实不用全程兜底,企业只需提供4项核心必备资料,其余数据可通过权威数据库合规补充,填写专用申请表即可完成申报。
1. 产品基础信息:产品全称、产品用途、使用场景及使用限制;
2. 供应商信息: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产品应急紧急联系电话;
3. 成分核心信息:产品各组分名称、对应CAS化学登记号,是GHS分类的核心依据;
4. 理化特性信息:产品形态、颜色、闪点、沸点等基础物理化学参数。
资料越完整,制作出的MSDS精准度越高、通过率越高,全程无需复杂流程。
三、MSDS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
如某些特性或安全特征没有相关信息,仍应列于安全数据单上,同时说明“无信息”。建议酌情对无可用数据的原因作简短说明,例如“熔化”、“分解”、“溶解”等。
特性 | 说明/指导 |
物理状态 | -- 一般为标准条件下 -- 气体、液体和固体的定义见GHS指导文书 |
颜色 | -- 说明所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颜色 -- 如用一份安全数据单涵盖某种混合物不同颜色的若干变异体,可用“多色”表述颜色 |
气味 | -- 如气味广为人知或在文献中有所描述,须对气味作定性描述 -- 如有可用数据,说明气味阈值 (定性或定量) |
熔点/凝固点 | -- 对气体不适用 -- 标准气压下 -- 如熔点高于测量方法的测量范围,则说明直至多少温度还未观察到熔点 -- 说明分解或升华是在熔化之前还是熔化期间 -- 对蜡状物和糊状物,可说明软化点/范围代替 -- 对混合物,说明技术上是否无法确定熔点/凝固点 |
沸点或初始沸点和沸腾范围 | -- 般为标准气压下(如沸点极高,或未沸腾就发生分解,则说明较低气压下的沸点) -- 如沸点高于测量方法的测量范围,则说明直至多少温度还未观察到沸点 -- 说明分解是在沸腾之前还是沸腾期间 -- 对混合物,说明技术上是否无法确定沸点或沸腾范围;如是,则另说明沸点最低的成分的沸点 |
易燃性 | -- 对气体、液体和固体适用 -- 说明有关物质或混合物是否可燃(能够起火或被火点燃,即便不划为具有易燃性) -- 如有可用信息且适当,可添加进一步信息,例如 ·点燃效果是否不同于普通燃烧(例如爆炸) ·非标准条件下的可燃性 -- 可依照GHS指导文书,根据相应危险分类说明更具体的易燃性信息。 |
上下爆炸极限/易燃极限 | -- 对固体不适用 -- 对易燃液体,至少说明下爆炸极限: ·如闪点约高于-25 摄氏度,在标准温度下可能无法确定上爆炸 极限;这种情况下,建议说明在较高温度下的上爆炸极限 ·如闪点高于+20 摄氏度,则上述情况同时适用于上下爆炸极限 注:世界上一些区域使用“爆炸极限”或“易燃极限”,但意义应当相同。 |
闪点 | -- 对气体、气雾剂和固体不适用 -- 试验方法的有关信息,见第2.6 章,第2.6.4.2 段 对混合物: 如有可用信息,应说明混合物本身的闪点,否则说明闪点最低的物质的闪点,因为它们通常是起主要作用的物质 |
自燃温度 | -- 仅对气体和液体适用 -- 对混合物: -- 如有可用信息,应说明混合物本身的自燃温度,否则说明自燃温度最低的成分的自燃温度 |
分解温度 | -- 适用于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以及有机过氧化物与其他可分解的物质和混合物 -- 标明 ·自加速分解温度,一并说明适用的体积,或 ·起始分解温度 (另见《试验和标准手册》第20.3.3.3 节) -- 说明测出的温度是自加速分解温度还是起始分解温度 -- 如未观察到分解,则说明直至多少温度还未观察到分解,例如“至x 摄氏度/华氏度未观察到分解” |
SDS的第九部分不仅对产品性状的了解十分重要,而且该部分对于GHS危害分类的判定也十分重要,例如:pH值对于“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的判定;闪点对于“易燃液体”的判定;粘度对于“吸入危害”的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