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香港立法会通过《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1、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是什么?

按照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供香港执法人员查阅。(执法人员包括: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会等部门)。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必须以英文或中文信息备存SCR,记录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包括须登记人士及法律实体)的详细信息。

所有的香港公司(除上市公司)都需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登记册需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也就是备存在秘书公司),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需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的公司主要分两种情况,之前已成立的香港公司和新注册的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解读。

2、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符合下述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3、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该重要控制人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质等);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至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方式,便于向执法人员提供与该公司登记册有关的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解读。

4、公司须于何时把其重要控制人的详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须登记人士的所需详情,须于全部详情获须登记人士提供或确认后 7 日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而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每项所需详情,须在公司得知该项详情后 7 日内记入登记册。

5、没有备存控制人登记册会面临什么处罚?

若公司没有遵从备存规定,即属刑事罪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将各被处以最高25,000港元以及每日700港元的罚款。此外,任何人士明知或罔顾实情作出误导性、欺骗性或虚假的陈述,将被处以10-30万港元的罚款以及6个月至2年的监禁。

新政实施后,为了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建议已经注册或即将注册的香港公司投资者,一定要及时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规避相关风险,合法经营。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解读。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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