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加工厂应为每个星级产品单独分配一个唯一代码或批号。此代码或批号应用于原料接收、生产、包装和存储的各环节,以便轻松辨识和追踪每批 1、2、3 和 4 星产品,彼此之间及其与非 BAP 产品的不同。
7.1.4. 产品不得界定为 2、3 或 4 星产品,除非 7.1.3 规定一代码或批号出现在从原料接收到发货整个流程的所有文件中。或者,如果在某一阶段,产品被分配一个不同的代码或批号,7.1.3 中使用的唯一码或批号也应与新的代码一起用于生产文件中。这些文件还应当记录供货农场的认证编号、孵化/育苗厂和/或饲料厂的认证编号以及每种 BAP 星级产品每批次的数量。
7.1.5. 成品内外包装上的产品代码和/或批号应与 7.1.3 中的唯一代码匹配,或参考成品文件中的唯一代码。这样确保包装代码和 7.1.3 节的唯一代码一致。
7.1.6. 条款 7.1.3,7.1.4 和 7.1.5 中提到的代码和批号,也应誊写到货运单上,直接提供给采购商/买方。加工厂应向审核员提供用于此目的的文件,而审核员应该将这些信息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7.1.7. 条款7.1.4 中提到的文件中还应详细记录每种BAP星级产品的数量及其唯一编码或批号。
7.1.8. 加工厂应签署 BAP 认证标志协议并将协议交还给 BAP。审核员验证审核时要向审核员提供相关证明。
7.1.9. 如果加工厂正在使用 BAP 商标,应当向审核员提供证据,证明已注册 BAP 商标,设计规格符合要求并且使用权限已获得 BAP 批准。
7.1.10. 加工厂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 BAP 标志,例如将其应用于非 BAP 产品或 2、3 或 4 星产品,而通过加工厂的追溯体系、物料平衡记录和合理的处理方法又无法验证或证明。
7.1.11. 凡未使用 BAP 标志的 BAP 产品或通过工厂的追溯体系、物料平衡记录和合理处理方法不能验证或证明为 2、3 或 4 星级产品的所有产品批次,工厂不得以任何形式认定为 2、3 或 4 星级产品。
7.1.12. 加工厂应掌握 2、3 和 4 星产品的定义,理解以 2、3 或 4 星产品的名义和/或售卖产品,但不能证实属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7.2. 追溯体系
7.2.1. 加工厂应制定并执行一套合理的追溯流程和体系,包括辨识原料批次、配料、中间产品、返工、包装、添加剂和终端成品以及所有外包产品、配料或服务。
7.2.2. 工厂应制定追溯记录保存流程,以提供及时、条理、准确的条目,由指定受训人员执行或监督。追溯团队负责收集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符合追溯要求。
7.2.3. 若加工厂的追溯系统由纸质记录、独立文档、表格、笔记本和/或文件构成,有关信息应传输到计算机数据库或电子表格中,以备电子数据传输和验证。
7.2.4. 如果加工厂的追溯系统使用在线系统或计算机数据库,应保存用来将数据传送到电子系统中的文件或记录的副本,以备在电子系统中验证这些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