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位全职艺术家,以独特的绘画风格创作混合媒介作品。她的创作灵感源自童年时结识的一群虚构朋友,这些角色伴随她成长,并成为她艺术世界的核心。通过这些角色的视角,她重新诠释世界,传达充满奇思妙想与传统智慧的信息。尽管她从小就开始绘画,但直到二十八九岁才真正获得自信,将艺术作为职业追求。
原告是一家韩国企业,作为化妆品、医疗器械、美容及健康领域的领军企业,自2003年成立以来始终秉持“产品实力才是销售利器”的核心理念。该企业已打造出完整的品牌矩阵,其产品线涵盖前沿美容护肤、护发及健康产品,为全球消费者提供日常护理解决方案,并与皮肤及身体焕活疗程形成互补。
该企业的注册商标信息涉及多个商标,销售相关产品的卖家需注意排查。未经授权,该企业的注册商标不能直接使用,卖家应注意下架以免踩坑。
原告是一家在英国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拥有一种特定商标的所有权,并已授权电商平台通过其商标在国际市场中推广销售各类美甲工具、足部护理产品、化妆品及相关产品。
原告和代理律所与之前案件相同,是另一特定商标的所有者。销售灯具空调类产品的卖家需注意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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