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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18年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截至本案审理终止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被华为公司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决定,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16795044号“华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2019年5月16日至今,美国一再以“国家安全”的名义打压华为。华为也因此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华为任正非也称,目前华为的情况就像一架二战时被打的千疮百孔的飞机一样,但是华为基本上不会被打垮掉,这点是肯定的。华为一边在飞,一边也在修补飞机,争取能够飞回来。总的来说,过段时间这些洞都会修补好,修好以后还会生机勃勃地发展。

    是的,哪家公司成功的背后不经历一些磨难呢!好在华为公司有十几年的储备,面对阻隔,迎难而上,贸易战背景下反而创造了更好的业绩!目前,华为公司要补的洞还有很多!拿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来看,华为一向是重视创新和专利保护的,然而,在“华为”商标的保护上,华为公司跌了个大跟头!

    第一次碰壁——注册被驳

    第16795044号“华为”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华为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类似群1101;1103-1106;1109-1111商品“冷却装置和机器;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冷却装置;空气调节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太阳能集热器;水净化装置;便携式取暖器;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用提灯;烤炉”。

    然而,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五个引证商标(如下图所示)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于是对诉争商标做出部分驳回决定。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引证商标四:

    引证商标五:

    第二回合——提起复审

    华为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五个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向原商评委提起复审请求。

    原商评委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我委撤销复审审理中,引证商标二在我委无效宣告审理中,引证商标三、四、五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原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用提灯;烤炉;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灯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照明用提灯”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冰箱;风扇(空气调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华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汉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三回合——一审起诉

    华为公司不服该决定,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华为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经原告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已经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并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得到更为广泛的保护。另外,引证商标申请人系恶意抢注原告商标,原告已经对各引证商标提出复审申请,恳请法院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2018年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截至本案审理终止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获得了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是否系恶意抢注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在各引证商标尚为有效商标的情况下,其仍可以作为诉争商标注册障碍。因此,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00号行政判决,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四回合——二审维权

    华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

    引证商标一被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原商标局和商评委均决定对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陈明辉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3月2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9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陈明辉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引证商标二被华为公司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215745号《关于第15770832号“华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陈红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撤回起诉。2019年4月2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188号行政裁定书,准许陈红梅撤回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引证商标三被华为公司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215748号《关于第15961779号“华为vav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三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陈红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撤回起诉。2019年4月2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19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陈红梅撤回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引证商标四被华为公司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引证商标五被华为公司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215749号《关于第16490737号“华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五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陈红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撤回起诉。2019年4月2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189号行政裁定书,准许陈红梅撤回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根据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三、五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三、五的权利状态确定将要发生变化,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1104-1106、1109-1111类似群上的复审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1104-1106、1109-1111类似群的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均尚未最终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新作出决定时对此可以一并予以考虑。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决定,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16795044号“华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华为公司为了获得第16795044号“华为”商标权,经历了注册申请、复审、一审、二审四个阶段,期间还分别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这些都是我们看得到的情况,背后还有看不到的努力!华为公司比如收集、整理证据,提交各种文字材料等。对于品牌来讲,商标至关重要!对于大型企业,品牌更是如此!华为的坚持,看到了希望!对于企业维权来说,只有坚持到权力用尽,才有可能达到理想效果!一次又一次的努力,只为了更好的维护权益,如果你问值得不值得?想必“华为”地发展可以告诉大家!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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