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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王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黄渤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王某申请注册的“黄渤酒庄”商标损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王某有关“黄渤”系“黄渤海”简称的主张因没有事实依据,不构成抗辩事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不论你身处哪个国家,相信对于名人效应都深有体会。一件产品,若是请一个明星作为品牌代言人,那么其所呈现出来的形象,以及所带来的收益,都是不一样的。但就是因为名人效应的存在,很多人开始盯上了明星姓名的主意,用来申请商标从而获得利益。只是,这样做的风险是相当大的。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王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黄渤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王某申请注册的“黄渤酒庄”商标损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5月12日对第24107562号“黄渤酒庄”商标提出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6日。

    “黄渤酒庄”商标

    2018年7月5日,演员黄渤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黄渤酒庄”的商标损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应当予以无效宣告。王某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渤提交的证据可证明黄渤的姓名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本案争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黄渤酒庄”组成,其核定使用在“果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系出自演员黄渤的酒庄,或与演员黄渤存在特定联系。尤其是王某与演员黄渤的户籍地同处山东省,其在2017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对黄渤的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利用黄渤姓名牟利的目的,损害了黄渤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的认定结果。同时,王某有关“黄渤”系“黄渤海”简称的主张因没有事实依据,不构成抗辩事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黄渤和他的45类“黄渤”商标

    商标局网站查询得知,目前共有94件含有“黄渤”字样的申请商标;

    其中,实际控股人为黄渤的海宁瀚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海宁公司)在2017年8月17日一口气申请了45个类别的“黄渤”商标。

    但是这个时间点申请还是晚了一步,部分类别的“黄渤”商标早已被他人申请,比如:

    2002年06月25日,黄骅市渤海车把有限公司申请了一件12类的”黄渤“商标;

    2008年04月28日,垦利县牛圈大闸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了一件31类的“黄渤”商标;

    2010年10月08日,利津县希望西瓜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了一件31类的“黄渤”商标;

    ......

    不过,以上商标目前均处于无效状态。


    此前多个商标被无效或撤销

    高沃小知之前发“撤三,无效宣告,演员黄渤发起姓名商标维权战!”提到多个关于“黄渤”的商标案例

    2016年2月5日,徐州笑一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9089326号“黄渤”商标,之后被黄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被无效。

    2011年5月13日,烟台工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9459209号“黄渤”,后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2017年8月18日,黄渤向商标局提出撤三请求未被认可,2018年06月07日黄渤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最终该商标被撤销。

    另外,“黄渤”商标被“黄渤”撤三,复审再遭失败!一文提到,王某申请第9459209号“黄渤”商标,被“黄渤”提了撤三,之后原商评委撤销该商标。王某不服商标局撤三决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结果再遇失败


    知识产权小结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其中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以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

    抢注名人的姓名成为商标,也是看中其背后的名气,可以省去一大笔宣传的费用。但是,这种商标的通过率也极低,就算通过了,也会有被诉驳回该商标的风险。商标名确实很重要,选一个好的商标名,慢慢打造自己的商标,打响商标的知名度,何尝不是另一种成功呢。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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