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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而黄记煌公司的引证商标有三个,分别是第3568532号、第7942212号、第6089528号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且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黄记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这个争议商标最终被无效确实是依据了这条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

    民以食为天,不论你身在哪个国家或地区,从事的是什么类型的工作,外贸、内贸服装、鞋帽,都离不开吃的问题。

    对于众多吃货来说,“焖锅”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菜品了,而“黄记煌”焖锅店就更不陌生了!就算没去吃过他家的招牌菜“黄记煌三汁焖锅”,也一定见过或者听说过“黄记煌”这个牌子。

    “黄记煌”从2003年成立以来发展迅速,目前经营店面已达600多家,覆盖了全国各个自治区省会的200多个城市,并已成功进军海外市场,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有连锁店。

    随着品牌的快速发展,市场上一大波山寨店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诸如“川记煌、皖记煌、赣记煌、津记煌”等“省会简称+记煌”的商标、陈记煌、毛记煌、彭记煌、秦记煌、邹记煌、姜记煌、郑记煌等“姓氏+记煌”的商标、“猪记煌、羊记煌、鹅记煌”等“动物+记煌”的商标,被注册了一大批!

    这还不是全部,在“黄”“记”“煌”三个字上做文章,五花八门的商标估计可以做一个商标起名宝典了。

    为此,做大做强的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黄记煌公司)开始着手处理商标维权事宜,对涉嫌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展开了维权行动。

    近日,“黄记煌”的同名商标——16703355号“黄记煌HONJOHON”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就被无效宣告了!但无效的理由不是近似,不是损害在先商号权、也不是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到底为何被无效?下面一睹为快!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4月14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10月07日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 厨房用抽烟机; 风扇(空气调节); 沐浴热水器; 水净化设备和机器; 太阳能热水器; 电暖器; 消毒碗柜; 灯; 燃气炉等商品上。

    而黄记煌公司的引证商标有三个,分别是第3568532号、第7942212号、第6089528号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且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由上至下为引证商标一、二、三

    归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理观点: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黄记煌”作为企业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存在一定关联,考虑到引证商标二在餐厅、饭店服务上的知名度因素,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权益,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黄记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这个争议商标最终被无效确实是依据了这条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

    所以说商标品牌足够有知名度,足够驰名,被认定驰名商标是有很大好处的!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以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

    然而,驰名商标的认定不能由申请人直接申请,而是在具体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由商标局主动认定。所以,企业还是好好运营维护品牌,面对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知识产权律所帮助,维护商标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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