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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已于2021年1月1日启用。新版规范申报目录共删除、新增和修订了96种要素,涉及440个税号。02“拉丁名称”要素规范表述为“拉丁学名”。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已于2021年1月1日启用。新版规范申报目录共删除、新增和修订了96种要素,涉及440个税号。

    那么,具体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又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呢?

    下面,小编将结合近两年福州关区规范申报常见差错商品及近期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带着大家来一起梳理学习一下。

    一、2021年申报要素新变化

    01

    品牌”要素修改调整为“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均要求提供中文及外文。

    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企业申报时应同时申报出品牌的中文和外文名称。

    无品牌的,报“无品牌”;有品牌的,需同时报出品牌的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如品牌:Tyson(泰森)。

    确实无中文名称的,也需注明“无中文品牌名称”。无英文品牌名称的同理。

    部分特殊商品需注意:

    3920.1010乙烯聚合物制电池隔膜、7003、7006项下等商品,如果无品牌,除了报明“无品牌”,还应同时填报厂商的中文及外文名称。

    02

    “拉丁名称”要素规范表述为“拉丁学名”。

    拉丁学名是指物种国际通用的唯一名称,可避免一物多名或同物异名的现象,包括属名和种名两部分,企业应严格根据商品实际申报“拉丁文属名”和“拉丁文种名”。

    例如,税号0303.6300项下大西洋鳕鱼拉丁学名应填报为“Gadus morhua”。

    部分特殊商品需注意:

    44章商品“种类(中文、拉丁文属名、拉丁文种名)”要素有括号提示文本,应按括号内提示分别填报中文、拉丁文属名、拉丁文种名。

    03

    包装”要素修改调整为“包装规格”。

    包装仅指商品的包装方式,而包装规格指商品的个体包装方式和规格,应同时注明具体包装方式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

    例如,“220升/桶”、“750毫升*6瓶/箱”、“1千克/盒”。

    部分特殊商品需注意:

    品目3707项下的摄影用化学制剂、3808项下商品的“包装规格”要素,需同时说明“是否零售包装”。例如,“600克/包,零售包装”。

    二、部分商品规范申报修订解读

    01

    0202冻牛肉

    1.品名;2.制作或保存方法(冻);3.加工方法(整头、半头;带骨、去骨);4.牛肉部位(如眼肉、腱子肉等);5.包装规格;6.英文品名;7.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8.厂号;9.级别(A级、B级等);10.饲养方式(草饲、谷饲等);11.签约日期;12.加工程度(精修、粗修等) 。

    主要调整情况:

    1、加工方法要素括号内的提示表述改为“整头、半头;带骨、去骨”;

    2、品牌要素增加说明,需同时申报品牌的中文及外文名称;3、删除了“牛种”、“牛龄”两个要素。

    易错点:

    1、 “加工方法”指具体切割处理方法,需根据商品实际情况填报,并与申报归类相符。如“整头,带骨”、“半头,去骨”、“非整头非半头,带骨”等;

    2、部分企业把第12项申报要素“加工程度”申报为“正常修割”,按释义要求中括号内例举提示应正确申报为“精修”或“粗修”。

    02

    0303.8910冻带鱼

    1.品名;2.制作或保存方法(冻);3.拉丁学名;4.个体重量[如1000~2000克/条(块)等];5.捕捞方式。

    主要调整情况:

    1.拉丁名称要素修改为“拉丁学名”要素;2.增加了“捕捞方式”要素。

    易错点:

    1、“拉丁学名”包括属名和种名两部分,应严格根据商品实际申报拉丁文属名和种名;

    2、“捕捞方式”要素指鱼类捕捞至作业船只的手段,应根据商品实际申报,如“拖网捕捞”、“围网捕捞”、“钓带鱼”等。

    03

    1201.9010黄大豆

    1.品名;2.种类(黄大豆);3.转(非转)基因请注明;4.蛋白含量;5.油含量;6.定价方式(公式定价、现货价等);7.需要二次结算、无需二次结算;8.签约日期;9.有无滞期费(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滞期费已申报)。

    主要调整情况:

    1、删除了“升贴水”要素;2、增加了定价方式、是否需要二次结算、签约日期、有无滞期费等审价要素。

    易错点:

    1、增加了定价方式、是否需要二次结算、签约日期、有无滞期费等申报要素,应根据贸易实际逐项填报。例如,“公式定价、需要二次结算、签约日期2021年3月12日、滞期费未确定”。

    2、 “有无滞期费”要素应根据贸易实际情况,按括号内提示填写:“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或“滞期费已申报”。

    04

    2204.2项下葡萄酒

    1.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2.酒精浓度;3.级别;4.年份(没有年份的申报无年份);5.产区(最小子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6.酒庄名(中文及外文名称);7.葡萄品种(中文及外文名称);8.包装规格(包装规格×每项单位数、×升/桶或×升/集装箱罐);9.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10.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主要调整情况:

    1、删除了“加工方法”要素;2、“原液进口或原瓶进口请注明”的两个要素,修改为“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和“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两个要素。

    易错点:

    1、第8项申报要素“包装规格”指商品的个体包装方式和规格。部分企业错误申报为:“1500升”、“袋装”等。正确应申报为:“750ML/瓶×12瓶/箱”、“1000升/桶”或“2000升/集装箱”;

    2、第9项申报要素“进口方式”有两种,一是进口葡萄酒原液进行再加工,包括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和出综合保税区后再加工,即进口原液的,应填报“原液区内加工”或“原液区外加工”;二是原瓶进口的,包括已经确定商标品牌和进口时未确定商标(小标进口且无固定商标品牌)、需要在国内重新赋予商标品牌两种情况,即进口原瓶的,应填报“原瓶有品牌”或“国内贴品牌”;

    3、第10项申报要素“品牌”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和外文品牌名称。进口时分两种情况,一是已确定商标或商标权的(包括已贴好标的,或者在外贸合同原产地证上已确定商标的),需填报中外文品牌名称;二是未确定商标或商标权,需要在国内保税区重新赋予商标再贴牌的,应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

    05

    26章铁矿砂、铜矿砂、镍矿砂(以铜矿砂为例)

    1.品名;2.加工方法(破碎、磨碎、磁选、重力分离、浮选、筛选等);3.成分含量;4.含水率;5.来源(原产国及矿区名称);6.签约日期;7.定价方式(公式定价、现货价等);8.需要二次结算、无需二次结算;9.计价日期;11.有无滞期费(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滞期费已申报)。

    主要调整情况:

    1、以括号内示例的方式明确了加工方法和滞期费的填报要求;2、来源要素新增了原产国的填报。

    易错点:

    1、第2项申报要素“加工方法”是指加工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方法,需根据商品实际,结合括号内提示进行填报,需与申报归类相符。26章的加工方法主要包括破碎、磨碎、磁选、重力分离、浮选、筛选、分选、矿粉造块、干燥、煅烧、焙烧、还原、磁化等;

    2、第5项申报要素来源是指矿产品的原产国和矿区的名称。例如,“土耳其GAZIANTEP矿区”;

    3、第11项申报要素“有无滞期费”要素应根据贸易实际情况,按括号内提示填写:“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或“滞期费已申报”。

    06

    3901-3914 初级形状的塑料(以初级形状乙烯聚合物为例)

    1.品名;2.外观(形状,透明度,颜色等);3.成分含量;4.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5.比重;6.底料来源;7.级别;8.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9.型号;10.签约日期;11.用途。

    主要调整情况:

    1、原“外观(形状、颜色等)”要素修改为“外观(形状,透明度,颜色等)”,要求进一步细化;2、在要素目录释义中,底料来源的填报要求有变化;3、品牌要素增加说明,需同时申报品牌的中文及外文名称。

    易错点:

    1、第2项申报要素“外观”指商品本身实际的外观状态情况,主要指商品的颜色、透明度和形状等表观性状,透明度通常可填报为“透明”“半透明”“不透明”等。如“白色;透明;颗粒”;

    2、第6项申报要素“底料来源”如果来源于回收的废塑料应填报“再生料”,如果来源于回收塑料瓶加工处理后得到的碎片状塑料应注明“瓶片料”;如果是正常由低分子原料聚合得到的初级形状的塑料,则填报“新料”,如果是副牌料注明“副牌料”。需结合实际商品填报。

    07

    8542集成电路

    1.品名;2.用途;3.功能;4.是否封装;5.是否蚀刻;6.是否切割;7.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8.型号;9.是否量产(量产或非量产)。

    主要调整情况:

    1.原要素“是否为已蚀刻且未切割、未封装的集电路原片请注明”,拆分三个要素:“是否封装”“是否蚀刻”“是否切割”;2.品牌要素增加说明,需同时申报品牌的中文及外文名称。

    易错点:

    “是否封装”“是否蚀刻”“是否切割”3个要素均需填报,不能简单回答“是”或“否”,应根据商品实际明确填报。

    例如,“未封装、已蚀刻、未切割”、“未封装、已蚀刻、已切割”、“已封装、已蚀刻、已切割”等。

    08

    品目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税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以8708.1000为例)

    1.品名;2.成套散件或毛坯请注明;3.生产件的通用零件编号后加注“/TY”;4.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5.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6.适用车型(适用于XX品牌XX型号XX排气量车);7.型号;8.零部件完整编号并在前加注“S/”“W/”或“WF/”之一(生产件填报“S/”,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一致的维修件填报“W/”,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维修件的填报“WF/”)

    主要调整情况:

    1.“适用车型”要素修改调整为“适用车型(适用于XX品牌XX型号XX排气量车)”;

    2.“品牌”要素修改调整为“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3.在要素目录释义中,对“生产件的通用零件编号后加注‘/TY’”和“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做了解释说明和填报示例。

    易错点:

    1、第3项申报要素生产件的通用零件编号后加注“/TY”,“TY”即通用,应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分情况申报为:生产件通用零件编号(型号)/TY、生产件非通用零件、非生产件非通用零件、非生产件通用零件。例如,“X2021003/TY“。

    2、第4项申报要素"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应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分情况申报为: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型号)、非成套散件无完整品编号。

    3、第6项申报要素适用"车型",应根据商品实际,严格按括号内提示文本进行申报。例如,“适用于大众Golf6 1.6L车”。

    敲黑板

    规范申报要素看似细微繁杂,其实是所有进出口商品合规申报的基础,也是海关依法征税和监管的基础,更是企业享受“守法便利”的前提。

    “自报自缴”、“两步申报”等改革便利措施都建立在规范申报的基础之上,广大进出口企业和关务人员务必重视哦!   

    以上转自“关务共享”,云通关梳理

    科越云通关一站式外贸管理系统咨询:微信号twj13817285945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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