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为国际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具有机构投资者众多、市场活跃、法制健全等优势,吸引了不少美元基金在此开展募资、管理、投资等活动。那么,香港将如何对这些美元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管呢?
虽然这些美元基金不注册在香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不直接监管这些基金,但是香港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的管理人可能在香港进行各种受监管的活动(这些基金管理人的权限和业务根据业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进行各种监管。设立在开曼的离岸美元基金可能会通过配售协议、管理协议或者顾问协议等,聘请香港的相关专业机构提供基金配售、基金管理、投资顾问等服务。而根据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的规定,该等机构在香港从事基金配售、基金管理、投资顾问等业务需要向香港证监会”申领相关牌照,且其行为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条例、证监会相关准则以及《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等规制。该等管理体制也与新加坡,英国、美国、卢森堡等法域的证券监管体系相类似。
那么,香港证监会都会发放哪些牌照?基金经理应申请什么牌照?申请牌照的条件是怎样的?
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wisefc1)
01
受规管的活动(regulated activities )
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的规定,申请人在香港从事以下十二类受规管的活动,或者向香港公众推广由申请人提供的、在香港境内属于以下十二类受规管的活动(无论上述推广是否发生在香港境内),均需向香港证监会领取牌照方可而进行:
其中,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之定义,资产管理 (asset management) 指:(a) 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b) 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基金经理提供上述资产管理服务的,均应申领九号牌。
02
九号牌持有者申领一号牌、四号牌豁免情形
持有九号牌的基金经理,如为进行资产管理业务而进行的证券交易或就证券提供意见等活动,无需申领一号牌或四号牌。该豁免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对“证券交易”以及“就证券提供意见”的定义,以及对九号牌持有者申领牌照义务的豁免规定如下:
就证券提供意见 (advising on securities) 指 ——
(a) 就以下各项提供意见 ——
(i) 应否取得或处置证券;
(ii) 应取得或处置哪些证券;
(iii) 应于何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iv) 应按哪些条款或条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b) 发出分析或报告,而目的是为利便该等分析或报告的受众就以下各项作出决定 ——智汇咨询
(i) 是否取得或处置证券;
(ii) 须取得或处置哪些证券;
(iii) 于何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iv) 按哪些条款或条件取得或处置证券,
但不包括在以下情况提供的意见或发出的分析或报告 ——
(iva) 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A) 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
证券交易 (dealing in securities) 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与另一人订立或要约与另一人订立协议,或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订立或要约订立协议,而 ——
(a)目的是或旨在取得、处置、认购或包销证券;或
(b) 该等协议的目的或佯称目的是使任何一方从证券的收益或参照证券价值的波动获得利润,
但不包括该人在以下情况进行的证券交易 ——
(xiv) 该人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并纯粹为进行该类活动而作出有关作为。
03
持牌法团申请条件
向证监会申领牌照所需要提供的资料,规定于《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Cap. 571S)。大体而言,申请成为持牌法团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注册公司。意图申请持牌的法团(“申请持牌人”)必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独资经营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业务架构均不符合领取牌照的主体要求,无法申领牌照。此外,代表持牌法团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个人,亦应申请成为持牌代表。
2. 胜任能力。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以及《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为确保申请持牌人在进行其取得牌照后拟进行的业务(“持牌活动”)时能够适当地管理可能面对的风险,证监会将着重考察其组织架构上的企业管治、业务范围及风险范围、风险管理及监控策略、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汇报及监控职能、内部审计及监察职能、内部监控系统、利益冲突、资讯科技支援,以及人力资源上的合资格人员、培训政策等方面。如果申请持牌人在以上方面未能完全符合证监会列明的要求,则需要就不符合事项的安排向证监会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3. 负责人员。申请持牌人必须至少有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拟进行的持牌活动且必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可以随时持续监督持牌活动有关的业务,且拟委任的负责人员当中,至少一名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
4. 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根据“Licensing Information Booklet”,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共同持有申请持牌人10%以上已发行股份或通过其他法人间接持有持牌人1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人士(“大股东”)、董事、经理、秘书、其他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因从事持牌活动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士、或者将因持牌活动与申请持牌人有联系的任何其他人士(合称“备选人士”),都必须由证监会审核,确认其具备适当人选(fit and proper person)的资格。
5. 财政资源。根据申请持牌人申请的持牌活动类别,申请持牌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将其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维持在不少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指明的有关金额。申请多项牌照的,应以多项金额中的较高者或最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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