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师邮件内容:
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UPS”)的委托,要求贵司(“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支付拖欠的运费RMB16,704.17元。
现本所谨代表UPS向您表达以下意见:
关于到付运输,贵司与UPS签订的《协议书》的第10条已明确约定如果UPS不能从货人(或第三方)取运费,则发货方(贵司)应该承担支付运费的责任。另外,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的有关规定,发货方应当为约定到付之运费承担最终的责任,此乃基于保障承运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综上,UPS认为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双方协议约定的条款来看,贵司均不具备拒付运费的理由。因此,敬请贵司于五日内安排款项支付上述拖欠的运费。否则,UPS将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向贵司追讨欠款。
请信后尽快给予答复,以免因为UPS的下一步法律措施而引起尴尬,谢谢合作![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