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理?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理退税变更登记手续。
需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
(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4、什么情况下需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理?
答: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15、[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