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HS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
危害性分类GHS制度
将化学品的危害大致分为3大类28项:
1) 物理危害(如,易燃液体、氧化性固体等16项)。
2) 健康危害(如,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等10项)。
3) 环境危害(如,水、臭氧层等2项)。
危害信息公示
GHS制度采用两种方式公示化学品的危害信息:
1) 标签。
2) 安全数据单(safety data sheet,简称SDS)。
注:在我国的标准中常称为“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在GHS制度中一个完整的标签至少含有5个部分:信号词,危险说明,象形图,防范说明等。
虽然全球统一制度没有论述或统一具体的风险评估办法,但有如下一些一般原则:
(a) 所有化学品均应根据全球统一制度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危险分类和信息传达过程中的第一步,应始终是根据全球统一制度的标准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固有危险进行分类;
(b) 基于风险的标签只能由主管部门在消费品背景中应用于化学品的慢性健康危险。所有急性健康、环境和物理危险都应根据固有危险贴标签;
危险分类应直接产生急性健康影响、环境和物理危险标签。涉及风险评估的标签办法只能用于慢性健康危险,如致癌性、生殖毒性,或者基于重复接触的目标器官毒性。该办法可能适用的化学品,仅限于在消费品使用的条件下一般消费者接触的数量和时间有限的化学品;
(c) 消费者可能的接触和风险,所做的估计应基于在保守的、保护性的假设,最大限度地减少低估接触或风险的可能性对接触的评估或估计,应基于数据和/或保守的假设。对风险的评估和将动物数据外推到人类的方法,也应通过确定不肯定因素,留出保守的安全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