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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COPY”是外贸英语中常见的量词,意为复印件、副本、份数等,在不同外贸语境下容易引起歧义。根据上述UCP600 第17 条A 款的规定,出口商仅需提交一份正本,另外三份可提交副本或复印件。出口商提供了一份正本,五份副本连同其他外贸单据提交开证行,开证行提示进口商付款赎单遭到拒付。因此,提交一正五副,完全符合要求。

    “COPY”是外贸英语中常见的量词,意为复印件、副本、份数等,在不同外贸语境下容易引起歧义。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出口商、进口商、银行对于“copy”的不同理解常会导致单证不符,形成纠纷,影响到出口商及时收款以及进口商获得有效单据。本文拟通过一些相关的信用证案例来具体辨析有关“copy”使用方面容易产生歧义的典型情形。

    一、单复数情形差异辨析

    案例1-1:在外贸出口实务中,有一份信用证单据条款规定,“certificate 1 copy issued by third party for each type of ordered products proving compliance of the products……”(每一种类型的订单产品都要出具证明商品相符的第三方证明一份……),国内出口商提供了一份第三方认证副本,国外开证行认为不符, 要求提交正本单据。出口商感到不解,因为该信用证在本单据条款的发票条款中要求提供“3 original and 3 copies”,开证行理解为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上述第三方认证单据要求提供“1 copy”为何又要理解为一份正本的呢?“1 copy ”从本信用证条款来看,应理解为“in 1 copy”,意为一份,但从字面无法明确此一份应为正本还是副本。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国际商会第600 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17 条A 款:“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本案例中出口商仅需提交的一份单据显然必须为正本。

    案例1-2:若上例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改为“one copy of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ird party for each type of ordered products proving compliance of the products……”(每一种类型的订单产品都要出具证明商品相符的第三方证明一份……)单据有何不同?“one copy of”在日常英语中,翻译为一份副本或者一份,如:“in each package there shall be one copy of the detailed packing list and the quality certificate”(每包货物中都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保证书各一份),但这“一份”是正本还是副本,在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745)的有关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时,例如,“photocopy of invoice”or“copy of invoice”will be satisfie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either a photocopy, copy or, when not prohibited, an original invoice(提交一份发票复印件或一份副本发票,或在未禁止时,提交一份正本发票满足要求)。结合案例1-2 的情形,“one copy of”只能被理解为副本。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国际商会ISBP745 对“copy”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外贸业务实践中,还需灵活把握。对于“copy of invoice”这样按照日常英语理解容易产生歧义的描述,如提交副本或复印件, 应使用“photocopy”、“fax copy”等带有明确限定性前缀的词;如提交正本,应使用“original”等含义更加清晰的词汇。

    案例1-3:上述案例1-1 中“1 copy”改为复数形式,如“4 copies”,则情形如何呢?根据上述UCP600 第17 条A 款的规定,出口商仅需提交一份正本,另外三份可提交副本或复印件。ISBP745-Part A-29-D-ii 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例如:“invoice in 4 copies” or“invoice in 4 fold”will be satisfie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at least one original invoice and any remaining number as copies.(要求提交四份或四张发票时,出口商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发票,其余为副本即满足要求)。上述案例1-3 的情形,在外贸实践中,也应考虑到有些外贸客商来自非英语国家,或对相关国际贸易惯例条款缺乏准确理解的客观情况。为了避免词义理解上的争议,使用类似“in 1 original and 3 copies”这样的表述,会更加明晰。

    二、惯例有关规定在不同语境的灵活把握

    案例2-1:贸易双方采用CIF贸易条件,信用证即期付款方式,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出口商提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induplicate and 4 copy (ies)”(保险单一式两份以及四份副本)。出口商提供了一份正本,五份副本连同其他外贸单据提交开证行,开证行提示进口商付款赎单遭到拒付。进口商认为出口商应提供的单据应为“两正四副”,而非“一正五副”。开证行和出口商认为,根据UCP600 第17 条E 款:(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induplicate)、两张(in two fold)、两份(in two copies)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因此,提交一正五副,完全符合要求。

    UCP600 这个规定在本案例的具体外贸环境中不能机械地套用。UCP600 的规定仅仅是在“in duplicate”,“in two fold”or“in two copies” 的情况下,而现在保险单要求的是“in

    duplicate and 4 copy (ies)”,不能把具体要求分割开来看。否则,本保险条款中“in 4 copy(ies)”也可以仿效前述案例1-3用1 正3 副来满足条款要求了。本案例中的信用证保险条款,实际上应理解为UCP600 第17 条E 款未明确阐述的新的派生情形(也许将来在UCP 或者ISBP 新版本修订中应予以明确),而并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保险文句通过“and”连接词,已经清晰地界定出“duplicate”与“copies”对应单据的差异性。显然,出口商应提供两份正本以及四份副本,而“一正五副”的机械做法虽然可能符合银行的审单要求,但同时侵害了进口商对于单据的真实要求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并有可能损害贸易双方长期的商业关系。

    三、不同衍生形式辨析策略

    案例3-1: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提供“full set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with two real copies”(全套正本提单和两份副本),受益人提交的副本是正本提单的photocopy, 开证行拒付,不符点是photocopy bill of lading presented isn’t real copy。像本案例这样提交photocopy 而被拒付的情形在信用证审单实务中经常发生,不符点成立吗?“copy”作为名词有多种衍生形式,在外贸业务中最常见的就是photocopy。photocopy 通常仅指复印件,而copy 作为各种复制形式的统称,可以包括复印件、复写件(carbon copy)、副本等多种形式。这里说的副本指的就是与正本一同套打产生的副本,在业务实践中常被称为real copy 或者true copy。因此,photocopy和copy 的外延不同,后者可以涵盖前者,而前者不包括后者。在信用证条款中,这样的套打副本还经常被描述为N/N copy(non-negotiable copy), 意为不可议付副本。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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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了一场关于针对中国301关税的听证会,美国全国纺织团体协会(NCTO)的总裁兼CEO Auggie Tantillo出席该听证会并作证。

      “美国纺织行业强烈支持特朗普政府的301条款,以制裁中国猖獗的知识产权盗窃行为。”Auggie Tantillo在会上说道。

      “美国纺织业敦促特朗普政府将纺织品和服装成品,包括在针对中国的报复性301关税措施中。”Tantillo补充指出,中国的掠夺性、非法贸易行动,包括知识产权盗窃,造成了数以百万计美国制造业就业机会的损失,包括纺织品行业的成千上万岗位。

      “中国在全球纺织品市场的主导地位,显然是受到了其对美国纺织品知识产权猖獗盗窃行为的帮助。从对高性能纤维、纱线和织物的专利侵权,到对纺织品家居用品的版权设计侵犯,中国通过公然的非法活动获得了定价上的优势。对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征收301关税,将对中国发出一个姗姗来迟的信号,那就是这些掠夺性的行为将不再被容忍。”Tantillo说。

      除了Tantillo的听证会证词外,NCTO、美国工业纺织协会(USIFI)和Narrow Fabrics Institute(NFI)提交了一份长达24页的联合声明,作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开评论程序的一部分。USTR之前的一份声明称,公众可于5月11日前向贸易代表办公室就清单内容和税率提交书面意见。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4月3日依据“301调查”结果公布拟加征关税的中国商品清单,涉及每年从中国进口的价值约500亿美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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