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全球市场环境中,专利申请的速度对于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个人创新者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美国作为全球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为了提高专利审查效率,满足不同申请人的多样化需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推出了多种专利加速审查制度。今天小微就带大家来全面了解一下。
1、PPH加速审查
专利审查高速路, 是国家和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共享审查结果的合作机制。PPH利用各参与专利局已有的快速审查程序,使申请人能够比标准审查程序更快、更有效地完成专利申请的最终处理。
1.适用条件:
在与美国达成PPH协议的其他国家专利局已经获得相应专利的授权通知书;
PPH请求所涉及的美国申请权要必须与在先审查的申请权要有实质性的对应;
在USPTO启动实质审查之前提出。
2.官费:
无需缴纳官费。
3.申请周期:
约3-8个月。
4.优势:
能显著提高申请的授权率和加快授权时间;
提出PPH请求越早,收到审查意见的时间越早。
5.劣势:
同一申请在不同国家的可授权范围可能不同,需修改权利要求以符合在先审查局的可授权范围,可能不利于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
2、AE加速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向USPTO提交自己准备的现有技术检索文件以获得加速审查。申请人为了其专利能尽快进入审查程序,提前完成准备工作(如现有技术检索、向USPTO提交请求文件等),进而缩短整个审查流程,这就是AE加速审查。
1.适用条件:
不适用于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
独立权利要求个数≤3,权利要求总个数≤20,不能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符合USPTO要求的:预检索声明、信息公开声明和审查支持文件;
答复审查意见的时间为2个月且无法延期;
需要与审查员多次会晤。
2.官费
微实体:30美元;
小实体:60美元;
大实体:150美元。
3.申请周期
约4-10个月。
4.优势:
与优先审查等其他加速审查方式相比,成本较低;
可提前确定专利授权前景;
适用于所有常规发明专利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选择。
5.劣势:
前期需准备大量支持文件,潜在成本较高;
答复审查意见时间较短,答复OA的时间仅有2个月且不能延期。
3、Track One加速审查
申请人通过向USPTO缴纳较高的加速官费即可获得加速审查。只有当申请的申请程序已经结束,如USPTO已发出最终审查意见、授权通知或其他结束申请程序的方式,申请人才能提出适当的RCE,优先审查申请必须在USPTO回应RCE之前提出。
1.适用条件:
非临时申请;
独立权利要求个数≤4,权利要求总个数≤30,且没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2.官费:
微实体:903美元;
小实体:1,806美元;
大实体:4,515美元。
3.申请周期:
约8-12个月。
4.优势:
需要满足的条件少,缩短审查时间,可在实际申请日起5个月内收到第一次非终审意见,12个月内收到终审意见。
5.劣势:
费用较高,且每年有1.5万件的数量限制。
4、人文关怀加速审查
申请人因年龄或健康原因可办理优先审查,必须在第一次OA下发之前提出请求。
1、适用条件:
申请人年龄≥65岁
健康原因
2、官费:
无需缴纳官费。
3、申请周期:
越快越好。
4、优势:
提供特定情况下的加速审查。
5、劣势:
申请条件严格,适用范围有限,大多数申请人可能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加速审查。
5、FAIP加速审查
申请人可以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下发前与审查员会晤,可以帮助审查员理解相关技术,使得审查员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检索,并且可以帮助解决很多前期问题,包括单一性问题。
1、适用条件:
· 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
· 提出请求至少应比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出现在PAIR查询系统中提前一天;
· 独立权利要求≤3,总权利要求项数≤20,且不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 申请人必须同意会晤。
2、官费:
无需缴纳官费。
3、申请周期:
约6个月。
4、优势:
无需官费;请求程序简便,只需提交相关请求即可。
5、劣势:
专利申请人需承担研究分析会晤前交流意见的义务,并且需要与审查员联络会晤。
以上就是小微对美国专利几种加速审查制度的整理。美国专利加速审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多种加速选择,但每种制度都有其独特的特点、优势和局限性。申请人在选择时应充分了解各种制度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选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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